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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銀富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05:5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認購、申購、贖回并在規定的時間取得有效申請的基金份額或款項;

  3、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5、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過錯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求償權;

  9、提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規定應盡的義務;

  10、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1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2、依照本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

  3、銷售基金份額;

  4、作為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5、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它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它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0、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9、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收益;

  10、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22、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從事有損基金及其它基金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24、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賬戶分別設帳、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基金報告。

  2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3、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專職人員,從事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5、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轉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等資金賬戶,嚴格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認真辦理基金投資的證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計算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財產凈值或基金收益及相應的收益率;

  10、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1、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處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3、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

  14、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6、按有關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15 年以上;

  17、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8、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0、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4、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出席并參與表決。

  (一)召開事由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規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除外);

  2、因無法滿足《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而終止基金;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與其他基金合并;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變更基金類別;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2、《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它情形。

  (二)會議召集方式

  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至少提前30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信息披露報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或獨立中介機構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四)會議的召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的委托人總數合計不少于10人;

  (2)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3)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為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不含50%)。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與公證機關或獨立中介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現場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以通訊方式開會的通知后,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需由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二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或獨立中介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款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做出。決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或獨立中介機構予以公證或見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或獨立中介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或見證。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采用人民幣1.00元的固定份額凈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將實現的基金凈收益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并按月結轉到投資人基金賬戶,使基金賬面份額凈值始終保持1.00元;

  2、本基金的分紅方式為紅利再投資;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結轉一次,成立不滿一個月不結轉;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基金投資當期虧損時,等比例調整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份額,基金份額凈值始終為1.00元;

  6、 在不影響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調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執行方式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將基金凈收益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并按月結轉為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

  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3%的年費率計提。基金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付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支付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支付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應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算結果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計算結果后當日完成復核,并于當日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銷售服務費給基金銷售人,若遇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持有人服務費等,該筆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酌情調低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降低基金銷售服務費率,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四)證券交易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律師費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當期列支或者根據具體情況計提和攤銷。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

  (一)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

  本基金將投資于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含397天)的債券;剩余期限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銀行定期存款、銀行大額存單;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如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市場出現新的金融產品且在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許可的投資范圍內,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調整投資對象的權利。

  (二)基金財產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在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限制的同時,還將遵守基金管理人內設監察部所制定的投資對象限制。

  2、本基金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遵循下列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計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80天;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5)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由于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列,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禁止投資事項

  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投資:

  (1)投資股票;

  (2)投資可轉換債券;

  (3)投資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投資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5)承銷證券;

  (6)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7)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8)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10)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11)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2)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限制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六、基金資產凈值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本基金一般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債券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3、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同期掛牌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4、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場利率和交易價格,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的偏離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50%時,或基金管理人認為發生了其他的重大偏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進行調整,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確保以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不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項,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凈值的公告方法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個工作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份額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以及基金財產清算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將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將宣布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3、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無其它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無其它適當的托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6、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情況。

  (二)本基金終止后,須依法和基金合同對基金進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組:自基金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終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3、基金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清算結果由基金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基金合同于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清算結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網點的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投資者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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