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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基金產品面世 券商集合理財搶食基金市場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10:18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馬莉 北京報道

  2003年12月,當證監會主席尚福林簽發《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17號令》)時,《17號令》就被譽為“重磅炸彈”,攪動了整個理財市場。

  而10個月以后,當光大證券以試點身份向證監會上報首只創新集合資產管理產品——
—“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這對于為大盤所累、產品發行滯銷的基金公司來說,實在是雪上加霜。

  “準基金”產品

  委托理財,原本是券商資產管理的合規業務卻成了“券商黑洞”的代名詞。

  旨在解決券商的融資需求、推動券商創新同時有效控制風險的《17號令》于2003年12月正式頒布,并于今年2月正式開始執行,集合理財雖重新開閘卻無一例獲批;10月22日,證監會又頒布了《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信證券(資訊 行情 論壇)、光大證券、中金公司作為首批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的三家創新試點證券公司,立即著手加緊制訂和完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方案。

  光大證券迅速反應,在《通知》頒布后的3天就向證監會上報了這只命名為“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光大陽光)的集合理財產品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光大證券投入自有資金認購部分集合理財計劃份額,并借此對投資者的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二是客戶優先受益;三是在優先受益期內不收任何管理費;四是到點開放,計劃成立后如單位凈值達到規定值即進入開放期,客戶可自由申購贖回并參與現金分紅。

  國泰君安研究員林朝暉分析,集合受托產品的基本運作方式與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有著很大的相似性,現有的基金產品設計思路可為集合理財產品的開發提供直接的借鑒,但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集合產品報批程序簡單,運作和披露限制較少,雖然采用私募方式會使籌資規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同時卻有利于保護產品贏利模式的隱私性。

  除了公開募集發行和封閉式品種的掛牌交易外,基金能做的集合產品都能做,而集合產品可以做的基金卻不一定能做,如券商以自有資金優先承擔損失以改善理財產品的風險結構。“券商在與基金進行產品競爭的過程中,總體上將處于較為主動的地位。”林朝暉說。

  “光大陽光”設立了“到點開放”的規則,集開放式和封閉式的特征于一身,某證券研究員分析這種設計減少了投資人的贖回壓力,從而獲得一個穩定的投資環境,使整個集合理財計劃在組合管理上更容易操作。

  不過對于“光大陽光”中的“到點開放”原則,林朝暉也提出了一些質疑,這種半封閉的產品設計一方面容易造成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如果計劃的單位凈值不能達到規定值,即計劃處于封閉狀態,從集合計劃的管理人券商的角度來說,照單收取管理費,那么投資人的利益如何保護?而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又如何監控呢?所有這些疑問還有待更加詳細的產品設計方案披露。

  基金備戰

  “這種集合理財產品必然會分流一部分基金的投資者。”湘財荷銀董事長章嘉玉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原來委托理財業務與基金的產品就存在一定的競爭,而集合理財計劃則是通過委托人、托管人、受托人這樣的結構安排去處理已經存在很久的券商委托理財業務,并使之更加透明、更規范,并且產品的設計更加大眾化。

  “券商扭轉大眾對它們的印象還需要一段時間。”章嘉玉分析,“基金在短期內還是有自己的優勢的。”在章嘉玉看來,以經紀業務為主的券商了解如何為投資者提供服務也還需要一段時間;就績效而言,基金公司應該更主動地與客戶溝通,基金如果要想在競爭中勝出就必須使績效達到客戶的預期。

  對于集合理財計劃中的客戶“優先受惠”原則,章嘉玉則表示不以為然。“制勝的關鍵是投資的技能,而非是否以自有資產投入,”章嘉玉說,“光大證券以其自有資產參與到集合理財計劃中,并給予投資人優先受益的承諾,可能會有一些吸引力,但我并不認為券商把自己的資金投入到集合理財計劃中就能意味著他們能提高投資的回報,做好業績的關鍵是受托人的專業能力。”

  “從世界范圍來看,絕大多數游資還是愿意將資金交給基金公司管理,無論是法令架構還是服務流程,在基金公司的運作中都體現得比較成熟。”章嘉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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