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將不超過25家 基金可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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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8日 11:17 南方日報 | |||||||||
本報訊 財政部近日就《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面向所有記賬式和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實施后,以往的“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和“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即行廢止。 根據(jù)審批辦法,承銷團成員數(shù)量將實行總量控制。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40家,記賬式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不超過25家。對于投資渠道單一、國債需求量
對于成員資格,辦法規(guī)定,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必須是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或總資產(chǎn)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8億元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yè)務綜合排名在前30名以內(nèi)的方能成為甲類成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為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或是總資產(chǎn)在16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根據(jù)辦法,記賬式國債乙類成員可以參加國債發(fā)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在每期國債招標額的10%以內(nèi)進行競爭性投標,并有權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20%以內(nèi)進行追加認購。甲類成員在此基礎上,還能自愿選擇在每期國債招標額的20%或30%以內(nèi)進行競爭性投標,并可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40%以內(nèi)進行追加認購。 辦法還規(guī)定,成員每年累計4期沒有履行投標或承銷義務,或是出現(xiàn)嚴重不正當投標或操縱市場行為,財政部將視其后果的嚴重程度給與處罰。對于退出承銷團的機構,將在兩年內(nèi)不能再申請加入國債承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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