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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標準券折算率 監管層再控國債回購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4日 13:44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張勇 上海報道

  近一年來監管層一直在考慮出臺能夠控制券商國債回購風險的辦法,也在前期做過一些努力,而在本周,一項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聯合擬定的《標準券折算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獲證監會批準,并將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的出臺將有望從技術上控制國債回購的風險,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投資者能形成一定的保障,而對證券公司在債券市場的操作則會形成牽制作用”,某證券公司副總裁如此表示。

  監管努力

  在證券市場上,談起券商風險人們很自然都會想到“國債回購”,事實上,近一年來被關閉的證券公司也大多是禍起國債回購的違規操作。業內人士表示,控制國債回購風險已經成為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之一。雖然監管層也一直在努力通過制度來約束券商國債回購的操作,但效果并不明顯。

  早在當初交易所《關于全面制定交易制度后國債及國債回購交易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中就已經規定,“券商不能擅自用客戶賬戶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否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取消回購業務資格”,而事實上,券商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從來沒有停止過。

  在2003年7月7日,深圳證管辦發布通知,要求券商“不得利用國債托管、投資業務開展變相的融資業務,不得簽訂任何形式的非法國債投資代理協議,嚴禁利用客戶國債套取資金,挪作他用”。但業內人士認為,這一通知的警示作用遠大于實際效果,因為其中雖有“嚴禁”等字樣,卻沒有處罰條款。

  今年開始,監管層的監控力度明顯加大。2月25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布券商自查令;4月初的汕頭國債協會會議也強調了加強國債回購監管的重要性;4月中旬,上證所又破例在月中公布了新的國債回購標準券折算比例。

  到了2004年5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向交易所債市的結算參與機構發出《關于加強債券回購業務結算風險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回購欠庫處理與到期違約處罰程序,強調將對債券業務回購量大、持續進行滾動回購業務操作的參與機構進行重點監控,以此來降低國債回購的風險。

  雖然在此之后新的違規國債回購現象基本得到控制,但業內人士還是指出,這一通知仍然屬于監管層的應急措施,需要有更加穩妥的控制風險的制度出臺,這應該正是《辦法》的出臺背景。

  新規變化

  此次《辦法》的出臺在債券回購操作上有不少重大的變化,業內普遍認為,新規體現出監管層控制債券市場風險的決心。

  標準券折算率變化和調整的頻率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手中債券融資量大小,是控制回購市場風險的一項關鍵性指標。以往國債標準券折算率分別由滬、深證交所自行計算,并按月公布。而此次《辦法》的出臺,統一了標準券折算率的計算口徑、公布頻率和公布方式。

  “從《辦法》內容上看,標準券折算率的變化和調整的頻率加快是最明顯的改變之處,這將使登記結算公司的風險大為降低。”上海證券研究所張軍介紹。

  《辦法》實施以后,原來出現過的一些風險可以規避。海通證券債券研究員王亞南回憶:“去年8月曾經有不少券商在操作國債回購時碰上了債市的大幅波動,本打算做逆回購控制損失,但由于標準券的折算率是一月改變一次,沒能及時根據市場變化進行調整,因此,在當時很多券商無法承受按原有折算率逆回購,最后自然出現欠庫,而風險事實上還會轉嫁到登記結算公司。”

  除此之外,在投資者方面,為提高債券回購市場透明度,《辦法》還規定今后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網絡服務,及時查詢證券賬戶中的債券余額及其在登記結算機構的質押券余額情況。

  券商資金可能撤出

  業內表示,雖然此次《辦法》規定的內容大多與券商沒有直接的關系,但無論是對登記結算公司還是投資者在操作上的規定都會間接影響券商的經營。

  國債回購交易實際是一種以國債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之所以國債回購會潛伏巨大風險,原因在于融資方在回購融資成交后,因托管數量小于融資數量,或者因賣券行為導致庫存減少,或者因為記賬式國債未經“回購登記”即用作回購抵押,或因國債現券折算后比例下調等等均會造成回購抵押標準券不足。

  “如果產生這種情況,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將依其清算制度,以‘賣空’國債現貨的規定對融資方進行處罰,同時客戶的國債也就拿不回來了。而券商做國債回購的風險也常常源于此,《辦法》出臺之后,券商將很難再通過原來的方法挪用客戶的國債做回購。”王亞南對記者表示。

  另外,《辦法》將實施標準券轉移占有。“在原有的操作規程下,投資者賬下的標準券進行回購融資后并不進行實際轉移,仍然停留在賬戶上。也就是說,標準券是不過戶的,提供資金的一方會十分被動。”

  申銀萬國趙峰指出,“《辦法》中有關債券回購業務的規定,將明確今后證券公司及其客戶進行債券回購融資,須由證券公司將按標準折算率的等值現券提交登記結算機構。這就意味著,一旦融資方違約,登記結算機構有權直接按照規定處置質押券。這對券商在進行委托資產管理業務上將造成很大影響。”

  東方證券資產管理部門一職員向本報記者介紹:“《辦法》離實施還有兩個多月的時間,這期間還可能出臺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在這些辦法的背景下,券商有可能將原有的一些建立在國債回購基礎上的資產管理辦法進行修改,而目前通過這一方式進入債券市場的資金也將逐步撤離市場,估計這些資金的規模將在500億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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