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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實基金調整旗下開放式基金贖回費等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2日 10: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調整和修改本公司所管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及贖回費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1條至第75條、《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38條至第43條的規定,經與托管人中國銀行協商,決定自即日起對我公司所管理的嘉實成長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八條和嘉實服務增值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八條有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部分修改為: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5.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下一個工作日內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依照本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關約定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依照本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關約定進行表決。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一般決議

  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的授權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計票員在監督員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為召集人,則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推舉代表任監督員。

  (2)由大會召集人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計票。

  (九)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二、嘉實理財通系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第二部分第四條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部分修改為:

  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本系列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

  (7)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以下情況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要召開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5)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2.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通知和召開

  (1)召集方式

  a.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b.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c.代表系列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本款項所述比例按照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份額之和與各基金的基金份額總和之比計算(如無特別說明,下同);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系列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d.代表系列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2)通知

  召開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通知。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a.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b.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c.有權出席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d.投票委托書送達時間、地點和方式;

  e.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f.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g.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開會方式

  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a.現場開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經核對,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b.通訊方式開會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下一個工作日內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4)議事程序

  a.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依照本條第(5)款和第(6)款的有關約定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b.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依照本條第(5)款和第(6)款的有關約定進行表決。

  (5)表決

  a.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的表決權。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額的,按照其持有的每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分別計算;

  b.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一般決議

  a.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系列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

  b.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c.系列基金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d.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e.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f.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6)計票

  a.現場開會

  (?)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的授權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b.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計票員在監督員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為召集人,則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權代表任監督員,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推舉代表任監督員。

  (?)由大會召集人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計票。

  (7)生效與公告

  a.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b.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c.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3.單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單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單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a.變更基金合同中與該單只基金有關的部分條款,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基金合同約定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除外;

  b.單獨或合并持有該等單只基金1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c.出現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的;

  d.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

  e.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基金合同的約定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應當召開。

  (2)單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通知、開會方式、議事程序、計票、表決及生效和公告比照本基金合同有關系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有關約定辦理。

  (3)單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效通過的決議僅對該等基金及基金當事人具約束力。相關決議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予執行。

  三、除上述修改外,嘉實成長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嘉實服務增值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及嘉實理財通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原《基金契約》中有關術語的修改如下:

  1.“基金契約”的表述改為“基金合同”;

  2.“基金單位”改為“基金份額”;

  3.“基金持有人”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4.“基金持有人大會”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與基金有關的“基金成立”改為“基金合同生效”;

  6.“基金中期報告”改為“基金半年度報告”;

  7.“投資組合公告”改為“季度報告”。

  四、依照《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經與托管人中國銀行協商,決定自即日起對我公司所管理的嘉實成長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嘉實理財通系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嘉實服務增值行業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調整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自即日起,新申購基金時未選擇分紅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請在銷售網點明示;以前認購(申購)基金時未選擇分紅方式、且未做過分紅方式修改申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紅方式將由紅利再投資改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想保留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所持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修改分紅方式。

  五、依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經與托管人中國銀行協商,決定自即日起對我公司所管理的嘉實成長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嘉實理財通系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嘉實服務增值行業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如下修改:

  (一)嘉實成長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第十三條第(六)款第4項“4、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在扣除相關的手續費后,余額歸基金所有。”修改為:“4.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資產。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歸基金財產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冊登記等相關費用。”

  (二)嘉實理財通系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第三部分第五條第(七)款第4項“4、基金的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相關費用;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全部作為注冊登記費。”修改為:“4.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資產。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歸基金財產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冊登記等相關費用。”

  (三)嘉實服務增值行業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第十三條第(六)款第4項“4.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將按照贖回當時適用的費率收取,所收取贖回費將歸入基金資產或作為注冊登記費及其他手續費支出,具體比例以招募說明書或最新的公開說明書公布的比例為準。”修改為:“4.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資產。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歸基金財產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冊登記等相關費用。”

  六、投資者欲了解基金的詳細情況,請仔細閱讀相關基金的法律文件,亦可到本公司網站( w w w. h a r v e s t a s s e t. c o m)查詢。

  對希望了解基金其它有關信息的投資者,可撥打本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95105866或010-65185566)垂詢相關事宜。

  風險提示: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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