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設下十面埋伏 97%受訪者遭遇此類現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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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07:15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12月20日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超過97%的受訪者遇到過“霸王條款”,而在尋求解決后,超過96%的人“很少”或“根本沒有”得到過滿意的結果—— 本報記者 曹紅濤 “充值卡過期作廢”、“投保容易,理賠難”、“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欠交
我國消費者對這些條款和現象都不陌生。而日益成熟的消費者對“霸王現象”和“霸王條款”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12月20日公布的中國首屆“霸王現象”認知度調查結果顯示,在58275份問卷中,有超過97%的受訪者遇到過“霸王條款”,而在尋求解決后,超過96%的人“很少”或“根本沒有”得到過滿意的結果,“全部得到過”滿意結果的僅占0.78%。 電信、房地產/物業(yè)、保險、電力、教育等十大行業(yè)位居“霸王條款現象”排行榜前列 調查中,有超過87%的受訪者認為電信行業(yè)存在嚴重的“霸王條款現象”,“充值卡過期作廢”和“電話收取座機費”則是最為人詬病的兩項“霸王條款”。另外,“使用充值卡的手機,不提供通話詳單打印服務”、“手機信號中斷,經營者不承擔責任”等也是公眾投訴的熱點。 柳州的李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算了一筆賬:安裝電話所需的電纜線、電線桿、安裝費等約數百元,全部是用戶負擔,還要收初裝費,沒有產權不說,每月還要再交十幾塊月租金。“你說我們這電話安得冤不冤啊!” 在房地產行業(yè),公眾對房地產開發(fā)商、物業(yè)公司和房地產中介公司都是一肚子怨氣。房地產商在出售房屋時侵占消費者購房預定金、減少自己的違約責任等;物業(yè)公司收取業(yè)主費用不替業(yè)主服務;房產中介的“強制締約行為”、“加重消費者違約責任”等等,都讓消費者受害不淺。 上海的盧小姐用“孫悟空逃不出如來佛的手心”來形容消費者與保險“霸王條款”之間的關系。盧小姐曾在一次汽車追尾事故后尋求保險理賠,“入保時交了很多錢,到理賠時,保險公司卻總可以說出很多免賠的理由和規(guī)定。想得到合理的賠償,難,難,難!” 公眾對電力公司怨聲最大的是電價上漲和隨時隨地斷電。12月4日,貴陽王先生家又停電了,一份打了大半的文稿因電腦斷電而丟失。“我們都是先交錢后用電,他停電怎么沒有提前通知一聲?!”王先生滿腹怨氣不知該往哪里發(fā)泄。 咸老是一位退休外科醫(yī)生,他給記者講了前段時間帶孫子看病的經歷:輸液時藥費總共約60元,另收處置費、觀察費、床位費等18元。輸液器每袋才2元,批發(fā)價更低,在醫(yī)院則要收12元。追問之下,值班人員告知,輸液器上控制滴數的小裝置“節(jié)速器”也得算錢。老人對醫(yī)院的“宰你沒商量”感到可怕。 …… 電信、房地產/物業(yè)、保險、電力、教育、醫(yī)療、銀行、鐵路、交通、超市十大行業(yè)位居“霸王條款現象”排行榜前列。在調查中,有81%的受訪者認為“壟斷經濟作祟”是“霸王現象”的老根,還有79.7%的受訪者認為“打破壟斷,讓更多的工商企業(yè)參與到競爭中來”是遏制此類現象的最有效手段。中國管理科學院的張乃劍教授進一步指出,我國的壟斷行為主要不是競爭的產物,而是計劃經濟時代行政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延續(xù)。 人們關注“霸王條款現象”不僅著眼于自身利益,有86%的人對“霸王條款現象”降低我國企業(yè)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表示憂慮。 一些企業(yè)常以子虛烏有的“國際慣例”為依據,來制定“霸王條款” 因電話委托出問題與證券公司發(fā)生糾紛,對股民郭先生來說是常事。“系統(tǒng)故障是大筐,什么過錯都能裝,乙方受損要追回,甲方受損不要慌。”他所說的乙方是指證券公司,而甲方則是自己。 并不是每位消費者都有郭先生這份揶揄自娛的本領和心情,“霸王條款”給他們留下的往往是難以釋懷的無奈和煩惱。“霸王條款”的表現可以分為五類:一、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二、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三、違反法律規(guī)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四、經營者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義務;五、經營者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如此五條,套用一句廣告語:那么多陷阱,必有一款適合您。 在調查中,有超過97%的受訪者表示遇到過“霸王條款”,表示遭遇次數“比較多”和“非常多”的占70%。讓人心寒的是,即使人們通過各種渠道與“霸王條款”作斗爭,“全部得到過”滿意結果的僅為0.78%,“很少得到過”的占56.62%,有39.55%的受訪者表示“根本沒有得到過”。 中國產業(yè)報協(xié)的胡英暖秘書長則認為,要緊的是培養(yǎng)理性的消費心態(tài)與成熟的消費習慣。“學會識破騙術、保護自己,‘霸王’就沒那么容易得逞!” 有專家指出,最近幾年我國市場電子及通訊設備、住宅等需求熱點形成,但不成熟的市場和消費心態(tài)給一些企業(yè)利用“霸王條款”謀利制造了可乘之機。一些企業(yè)以“國際慣例”、“行規(guī)”為由,制定“霸王條款”,其中很多根本就是子虛烏有。 遭遇“霸王條款”之后,超半數受訪者“能忍則忍”,僅有22%的人試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面對霸道的商家,很多消費者習慣了“退一步海闊天空”。調查顯示,有51.2%的受訪者認為在遭遇“霸王條款現象”之后,“能忍則忍”是明智之舉。僅有22%的人表示在遭遇“霸王條款現象”后試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這一比例甚至低于“不采取任何措施”(32%)而居于最后一位。 今年6月,北京的李先生與京城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簽了一份購房委托合同,并交了一萬元訂金。看房后覺得不合適,房子沒買成。而當他向該公司提出退還訂金時卻遭到了拒絕。中介公司的理由是合同里有這么一條:“由于甲方原因導致房產權屬變更手續(xù)無法完成,該項訂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明知中介公司耍賴,李先生卻是“啞巴吃黃連”:“合同都簽了,我們理虧啊!” 李先生真的理虧嗎?法律專家指出,房屋中介收取傭金,應該以房屋交易成交為基礎。在未成交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收取勞務費,但中介公司強行扣留訂金,顯然是曲解了上述條款。 要求人人都成為法律專家顯然不現實,但受到侵害不知依法維權,吃虧的肯定是自己。專家指出,沒有法律武器作后盾,與“霸王條款”叫板往往是“剃頭挑子一頭熱”。 企業(yè)亦受“霸王現象”之苦,有識之士指出企業(yè)不應轉嫁風險 在此次調查活動中,海爾、聯(lián)想等10家企業(yè)贏得了人們的肯定,獲評“十大公平交易企業(yè)”。 然而,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很多企業(yè)亦受“霸王現象”之苦,發(fā)生在他們身上的“霸王現象”不容忽視。 霍女士所在的公司主要向國有企業(yè)提供進口設備,在這些大企業(yè)的合同條款面前,她卻毫無討價還價的余地。“總是要求我們先供貨,幾個月后經多次催促才會支付部分款項,還要留10%質保金,一年甚至三年后支付。” “一些大賣場、超市、平價藥房很霸道,名目繁多的占柜費、促銷費、過年過節(jié)活動費,讓我們很頭疼。”新疆特豐藥業(yè)的董事長陶亮說。 一些企業(yè)在遭遇“霸王現象”之后,擺不正心態(tài),將自己的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針對這種現象,有專家指出,這種行為雖然能使企業(yè)短期獲利,但長此以往卻必然得不償失。 鏈接 所謂“霸王現象”,就是在各種交易中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其主要表現在訂立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條款”。所謂“霸王條款”,法定稱謂即“不平等格式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yè)慣例等。這些條款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面限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 中國首屆“霸王現象”認知度調查,由中國產業(yè)報協(xié)會同30余家新聞媒體聯(lián)合發(fā)起。承擔此次調查問卷設計和數據分析的中國社會調查所,共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調查問卷58275份。 針對司空見慣的“霸王條款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wèi)國和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所長田文昌呼吁——— 仗法律之劍破“霸王條款”(專訪) 本報記者 曹紅濤 記者:一些企業(yè)常常以“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為擋箭牌,把消費者的維權請求擋回去。人們想知道,這個“最終解釋權”到底歸誰? 田文昌:合同的解釋權,應該是雙方平等協(xié)商,共同擁有,而“最終解釋權”在司法機關,絕不是經營者。 司法機關對合同的解釋一般有兩個原則:一是限制性解釋。也就是按通常理解來解釋,不能引申擴大到字面以外;二是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一解釋原則,我國合同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guī)定。這兩條解釋原則,對保障消費者權益都是有利的。但是,我國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霸王條款”的規(guī)制過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體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濟性的條款。這是我們在加強立法中應該克服的一個缺陷。 王衛(wèi)國:企業(y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與企業(yè)交易,簽訂格式條款時,往往是被動接受。在認定格式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時,法官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是正當的、合乎情理的。舉個例子:人們買飛機票,很少去看具體條款。直到發(fā)生行李丟失或人身傷亡,要索賠,才發(fā)現機票上航空公司事先擬定了免責的條款。乘客提起訴訟,法官就可以宣告這則條款無效。 記者:調查發(fā)現,面對“霸王現象”,半數以上的消費者習慣于忍氣吞聲,或者寧愿去找媒體、找消協(xié),也不去找法院。他們?yōu)槭裁床辉缸叻沙绦蚰兀?/p> 王衛(wèi)國:訴訟成本高是最主要的原因。這個成本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精力和時間。我也遇到過這類條款,當時很生氣,也準備起訴,但后來根本沒有時間去做。我們應鼓勵集團訴訟,以節(jié)省消費者的訴訟成本。但是在我國,訴權不能轉讓,當事人只能委托個人或律師,以當事人名義提起訴訟,而不能委托一個組織去做這個事。針對“霸王現象”可以考慮賦予消費者協(xié)會訴權,消費者只需委托消協(xié),剩下的事就不用管了。 田文昌:立法的價值取向首先要明確,就是保護消費者,保障市場的平等競爭。很多國有企業(yè)在打官司時,動不動講“國有資產流失”,“我是國企,我不贏,你就是危害了國家利益”。這實際是把企業(yè)利益混同于國家利益,打著“國家利益”的招牌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觀念應該轉變,對國有企業(yè),特別是大的國有企業(yè)不能縱容。 記者:有沒有可能改進司法程序,對消費者進行特殊關照呢? 田文昌:現在,最高法院每年出臺的案例匯編對各級法院產生了指導作用。我認為,可以考慮在涉及“霸王條款”的訴訟中,對類似案件進行溯及。這有利于節(jié)省國家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王衛(wèi)國:在一些西方發(fā)達國家,小額損害賠償、民間小額合同糾紛都由小額法庭來完成,其訴訟程序非常簡單。目前,我國還沒有小額法庭,但可以考慮設立簡易程序,為消費者起訴創(chuàng)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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