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表示,明確投資者的直接訴權,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本報訊(記者楊振華)一直為廣大投資者期待,與之利益保護密切相關的“集團訴訟”(又稱集體訴訟)和“直接訴權”將會在今后證券案件中付諸實施。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稱,為配合新修訂的《證券法》和《公司法》的實施,高院
目前正在積極進行兩法的司法解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表示,《證券法》的司法解釋將集中在上市公司運營以及股東權益訴訟方面。
司法解釋將對修訂后的“兩法”中涉及包括股東代表訴訟的相關條款予以解釋和明確,包括股東訴訟實質要件,作為原告人的條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等等。
而在昨日結束的“中國資本論壇”上,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明確指出,證券監管部門在“十一五”期間需要完善和推進五項基礎性制度建設。其中首要的是,在建立投資者直接保護制度方面,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核心,“明確投資者的直接訴權,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專家觀點
集體訴訟利于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
市場人士則從不同側面分析了“集體訴訟”的兩大現實意義即威懾力和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
“這無疑是通過法律手段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一個巨大進步,但法律條款可能更注重對上市公司刑事或行政上的處罰,所以就需要在司法解釋時有所明確規定。”首都經貿大學法學系主任李曉安表示,高院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對“集體訴訟”作出相關規定,則將在很大程度上發揮集體訴訟的威懾力。
“從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方面來說,集團訴訟在很大程度上要比刑事和行政處罰更有效。”李曉安進一步指出。
“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能會侵害成千上萬個投資者的利益,對于單個投資者來說,訴諸法律的成本太高。”華安證券分析師李世彤表示,實施“集體訴訟”和“直接訴權”意味著,廣大投資者可以以集體股東的名義進行訴訟,判決結果對所有股東都將適用,這將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本報記者楊振華
= 《新京報》服務熱線: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