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意見稿
本報訊(記者李武)為避免商業零售企業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商務部正在醞釀出臺相關法規,對零售商與供應商交易行為進行規范。記者從商務部獲悉,由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負責制定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有望在近期公布實施。
零售商不得收取店慶費
在《辦法》意見稿中,商務部特別對10類零售商向供應商違規收取的費用進行了明確界定,包括合同沒有約定的費用;向已明確表示不參加促銷活動的供應商收取的有關促銷服務費;強行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于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的費用;為彌補自身由于市場風險、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積壓變質、丟失缺損等損失收取的費用;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系、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的費用等。
零售商拖欠貨款需交滯納金
此外,《辦法》意見稿還規定,對供應商所供日配商品,零售商應當在收貨后10日內支付貨款;對快速消費品,應當在收貨后45日內支付貨款;對其他商品,雙方可以約定支付貨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長于收貨后75日。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遲延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供應商支付滯納金。
雙匯北京分公司分管超市渠道的經理谷振偉向記者表示,國家出臺《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太及時了。他說,在供應商和零售商之間,供應商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供應商拖欠貨款的事屢見不鮮。但在他看來,《辦法》出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些問題,國家不讓收的一些費用,零售商會改變名目再向供應商收取。
據悉,《辦法》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11月10日。從2006年起,商務部還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國范圍的專項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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