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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貨款零售商可被監控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3日 00:55 新京報

  商務部等部門發文預防商業詐騙,《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10月底出臺

  本報訊(記者 趙謹)9月21日,商務部、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從即日起到明年5月,對零售企業濫用銷售終端的優勢地位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重拳整治。整頓期間將出臺《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專家透露,根據該辦法,拖欠貨款嚴重的零售商有可能被監控。

  據悉,整頓期間,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對本地區存在的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行為進行調查摸底。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償付而故意不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即為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對拖欠供應商貨款超過三個月、拖欠貨款數額累計超過零售商凈資產百分之五十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向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縣級以上工商等部門還將把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作為專項行動中重要一個環節,《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有望在10月底出臺。該《辦法》將明確零售商支付貨款的最長期限、拖欠供應商貨款行為的具體表現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并且嚴格禁止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各種不合理費用。

  商務部特聘市場運行專家王永平介紹說,《辦法》是在北京、杭州等各地出臺的相關規范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整理的。其中,對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償付而故意不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將被定為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超過3個月、拖欠貨款數額累計超過零售商凈資產50%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其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并向同級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

  業界爭鳴

  行政手段能否解決“供銷矛盾”

  對于政府下文整治零售企業濫用銷售終端的優勢地位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得到了一些生產企業的歡迎。但是,零售商多認為,形成目前工商關系中“渠道為王”的局面,是產銷雙方長期市場博弈的結果。政府目前出手對零售商單方面進行規范,有悖于市場發展的潮流,而且行政干預的效果也會很有限。

  「商務部專家」

  建議對零售商“金融監管”

  商務部特聘市場運行專家王永平介紹,根據《辦法》規定,拖欠貨款數額累計超過零售商凈資產50%的企業將被監控,但是,對企業的凈資產進行估值,操作成本高而且運行起來也有很大難度。

  “不過,從金融角度對零售商進行監管應該是較為可行的辦法。”王永平說,可采取要求零售商把貨款按期存入指定賬戶的方法來約束零售商占壓貨款的行為。另外,還可以建立監督機制,對于零售商過期不結賬的情況,一經查實,可在相關網站刊出并向社會發布,以期給予零售商一定的警示作用。本報記者趙謹

  「商場供貨商」

  不怕壓貨款,怕沒誠信

  雖然政府此次聯合下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供貨商的利益,但是,供應商對于《辦法》實施效果的預期卻比想象中還低。供應商對零售商占壓貨款的問題已經“習以為常”,供貨商現在只能是靠與知名零售企業的合作來預防商業欺詐問題的出現。

  三全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趙爽的一席話,代表了絕大多數供應商的心聲。“零售商賬期含糊、壓款問題嚴重、借機不回款的問題,供貨商在多年的市場交易中,已經能承受了。現在,最讓供應商擔心的就是商業風險問題。為了能避免商業風險,供貨商只有與家樂福、物美等收取費用較高、但商業誠信好的企業合作,來降低風險。”趙爽說。

  相關調查顯示,目前供銷關系的焦點就是商業誠信問題,而廣為供貨商抱怨的進場費、占壓貨款等問題卻從一開始的抗拒到已經適應。本報記者趙謹

  「家電流通企業」

  收進場費無可厚非

  電器股份公司總裁孫為民告訴記者,在這個通知之前,蘇寧參加過商務部召開的與此有關的會議。家電連鎖商的門店不是展覽館,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等費用是無可厚非的。目前蘇寧的毛利率是8%-10%,凈利潤只有2%-3%,這已包含進場費等各種供應商提供的費用。這么低的回報率,說明供應商目前給的進場費等費用還不夠多。

  蘇寧支付供應商貨款一般是7天到30天,最遲不超過45天,符合相關規定的期限。蘇寧向供應商收取的進場費高低不等,主要按供應商在其店內所占面積大小來收取,有的數萬元,也有的是幾千元。

  國美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王輝文向記者表示,對于國家的政策法規,我們肯定支持。但是這個法規我們也看了,沒有具體的條文,什么叫合理也沒有給出具體說法。畢竟是市場經濟,只要交易雙方同意,就該就是合理的。本報記者趙燕平

  「外資零售巨頭」

  《辦法》恐難落實

  某外資零售巨頭相關負責人在談及《辦法》時向記者表示,《辦法》的征求草案早就下發到了各個企業,但是,《辦法》本身是有一些問題的。

  “《辦法》旨在整治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但是,如何界定什么是‘惡意的’是很困難的。只要不違反供銷雙方已簽訂的供銷合同,在法律意義上,就表示供應商是認同零售商的做法的。”該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其實中國有實力的經銷商并不多,很多企業就是靠占壓貨款來維持正常運轉的,所以,就算是零售企業表面上按照《辦法》去執行一些規定,實際上他們會轉換其他方式繼續占壓貨款的。

  另一外資大型零售企業負責人也向記者表示,就算現在政府下文對零售商進行整治,但是,這對規范零售商的行為效果有限。《辦法》實施后,中央層面的執行效果可能會好一些,但是,由于中國當前的法律環境、執法力度的問題,《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很難落實。本報記者趙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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