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發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本報訊(記者王海林)記者昨天從國資委獲悉,《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日前正式出臺。《暫行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條件進行了界定。其中,特別指出,被劃轉企業主業不符合劃入方主業及發展規劃的,不得實施無償劃轉。
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劉澄認為,這是國資委構建國有資產規范管理的一系列基礎性文件之一,而在這個時間推出,也標志著國有資產結構性調整邁上快車道。
力促國有經濟結構調整
該辦法的適用對象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無償劃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暫行辦法》還指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被劃轉產權應當清晰
對于不得實施無償劃轉的,《暫行辦法》稱有下列幾種情況:被劃轉企業主業不符合劃入方主業及發展規劃的;中介機構對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未經被劃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
《暫行辦法》同時規定,被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進行無償劃轉。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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