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助力中國企業走出國門,擴展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渠道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多項措施,放寬銀行擔保權限,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國門。本報記者韓萌攝
本報訊(記者張誠)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通知,放寬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的政策,為我國企業對外“走出去”在金融信貸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依據此次通知的規定,這種放寬首先表現在審批制度上。外管局將銀行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由原來的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即外管局根據我國的對外擔保狀況、銀行的資產負債、上年度的對外擔保業務情況為依據,為境內銀行確定每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只要銀行的對外擔保是在核定的額度之內,就不再需要向國家外管局逐筆審批,大大簡化了開辦此項業務的手續。
銀行將積極申請額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規模的不斷壯大,走出國門去海外開點設廠甚至吞并國外企業的趨勢愈發明顯。通常來說,企業境外投資時需要在當地進行融資活動,但由于我國企業缺乏信用記錄等,在海外投資時很難獲得境外銀行的信貸支持。這時候,就往往需要國內銀行通過開具信用擔保等方式進行對外擔保。可以說,這項業務的發展是在伴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國門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的。
此前,外管局已經特批了中行和工行對外擔保采用余額管理制度。此次通知將余額管理由工行和中行兩家銀行推廣到所有的外匯指定銀行。
招行主管海外投資的離岸業務部總經理林大水表示,“工行和中行獲得試點之后,包括招行在內的各家銀行要求都十分強烈,這次外管局通知發出之后可以說滿足了大家的愿望。”林大水預計,通知發出后,各家銀行都將積極申請,并爭取盡可能多的額度,這項規定的出臺對銀行和企業雙方來說,都是十分有益的,預計相關的業務將有長足的增長。
多項風險控制措施
通知還規定,在余額管理的基礎上,各家銀行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及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而針對一家企業法人的外匯放款余額、外匯擔保余額的一半,以及外匯投資(參股)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30%。
華一銀行行長江天錫表示,這幾項規定顯示出監管層對對外擔保的審慎和必要的限制,畢竟由于國內銀行對企業的海外投資監控比較困難,相對的風險也較高,監管層的這些規定在促進這項業務的同時也進行了必要的風險控制。“但是,這樣的話,如果真正遇到中海油收購優尼科這樣的情況,目前20倍的限額恐怕會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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