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
匯改配套政策
本報訊 (記者莊士冠)央行昨日下發通知,決定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并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
央行決定擴大辦理人民幣對外幣遠期業務銀行主體,只要銀行具有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備案后均可從事遠期結售匯業務。同時,放開交易期限限制,由銀行自行確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數,并且擴大交易范圍,在現有的貿易、服務、收益三大類經常項目交易基礎上,放開包括經常轉移在內的全部經常項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
通知允許銀行對客戶辦理不涉及利率互換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凡獲準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6個月以上的銀行,向外匯局備案后即可辦理掉期業務。掉期業務的定價方式、交易期限結構等管理規定與遠期結售匯業務一致。在交易范圍方面,除遠期結售匯業務規定的各項交易外,還根據掉期業務的特殊性,適當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圍。
該通知規定,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其法人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提交備案材料,經外匯分局初審后,由外匯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外國商業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可由其在中國境內分行的主報告行履行備案手續。
央行相關人士指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國內經濟主體對市場提供更多、更好的匯率避險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幣對外幣間遠期和掉期交易是銀行為客戶提供套期保值的主要匯率風險管理工具,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掉期業務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這對便利國內經濟主體的匯率風險管理、擴大銀行的服務范圍、培育國內人民幣對外幣衍生產品市場等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加強外匯市場基礎建設、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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