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去年1月,在武漢竹葉山汽車市場,通過貸款購買了一輛昌河北斗星小汽車。合同約定,首付1萬5千元,剩下的3年還清,每月還款1000元。
當時,胡先生還交了1000元的違約金。銷售人員帥先生說,胡按期還完貸款后,這1000元錢會退給胡先生。帥先生還手寫了一張費用開支的明細單給胡先生。
今年7月,胡先生提前還完貸款。當他到銷售公司要求退還這1000元時,公司說這錢已經交到為公司辦理擔保的某擔保公司。而擔保公司說,當時收錢時,曾開有收據,要胡先生拿收據退錢。胡先生說,自己沒有收過收據。他要求擔保公司查賬。擔保公司說,事情距今已經一年多了,現在查賬肯定也查不到。而當時辦理業務的帥先生已經離開公司,胡先生如何要回那1000元錢?
說法:
胡先生可以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返還1000元。
如果胡先生并未和某擔保公司之間簽訂任何合同,在貸款購車合同中也未約定該1000元錢,則胡先生和擔保公司之間并未產生合同關系。
如果汽車銷售公司也未就這1000元與胡先生作其他任何書面約定,且胡先生已按期還完貸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于是該公司直接收受了這1000元,則該汽車銷售公司與胡先生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胡先生為債權人,該公司為債務人,胡先生有權要求該公司予以返還。(來源: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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