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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免征額下的個人稅籌新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3:50 《大眾理財顧問》
文/孟慶涌 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法新規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由800元提高到了1600元,這一調整使得以工資、薪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合法節稅的方法有了新的變化。 某區間收入者:年終獎少納稅 目前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納稅,所以以往通過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均勻分布于各月發放以避免適用較高稅率的節稅策略已不必要。然而,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的提高,卻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報酬發放形式更能幫助個人節稅。 案例分析 劉先生、陳先生是同一家公司的雇員,他們的全年稅前工資收入總額均為60000元,但該公司針對二人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分別采取不同的工資發放形式:劉先生每月獲得工資5000元,無年終獎金,陳先生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年終可一次性獲得獎金18000元。 劉先生納稅情況 免征額為800元時,全年應納稅額為〔(5000-800)×15%-125〕×12=6060元;免征額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應納稅額為〔(5000-1600)×15%-125〕×12=4620元。費用減除標準的調整使劉先生全年節稅1440元,相對節稅率為23.76%〔(6060-4620)/6060〕。 陳先生納稅情況 免征額為800元時,全年應納稅額為〔(3500-800)×15%-125〕×12+(18000×10%-25)=5135元;免征額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應納稅額為〔(3500-1600)×10%-25〕×12+(18000×10%-25)=3755元。費用減除標準的調整使陳先生全年節稅1380元,但相對節稅率上升為26.87% 〔(5135-3755)/5135〕。 由上例可見,按照新稅法,陳、劉二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均比以往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但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在費用減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以后,由于陳先生平時按月取得的基本收入3500元減除1600元后的余額為1900元,適用稅率10%,比費用減除標準為800元時下降了一個稅率級次,所以全年應納稅額有了更大幅度的下降,節稅效果更加明顯。 所以,對于月收入在2800元~3600元的個人來說,以前是減除800元的費用,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00元,落入邊際稅率為15%的稅率級距;免征額提高到1600元后,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2000元,適用稅率10%,比原來下降了一個稅率級次(5個百分點),這就使得平時月基本收入承擔的稅負下降得更為顯著,所以對于在這個收入區間的個人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報酬取得形式更有可能節稅。不過應該注意,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改變了以往全年一次性獎金“尋找”適用稅率的方法,納稅人在籌劃平時每月基本收入和年終效益收入的分配時,要注意防止顧此失彼,因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落入較高的適用稅率區間而多繳稅款。 臨界點右側收入者:勞務形式少納稅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 新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提高的費用減除標準只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和與工資、薪金相關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而勞務報酬所得依然是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這種差異使得按工薪取得收入和按勞務報酬取得收入的“有利”和“不利”區間發生變動。 免征額提高以前,當個人月收入處于5800元~20800元時,通過計算,13375元可以看作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納稅的一個“臨界點”。可以驗證的是,在臨界點左側,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稅負多于按工薪所得納稅;在臨界點右側,恰好相反。免征額提高到1600元以后,同樣可以計算得到新的臨界值為17375元。因此可以說,新稅法使得臨界點由13375元“躍升”到17375元。總之,在可以對某些應稅所得項目作適當變通的情況下,對于月收入處于13375元~17375元的個人,如果說以前作為兼職人員、按勞務報酬取得收入納稅更有利,那么,在費用減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以后,則應該反其道而行之,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形成雇用與被雇傭關系,按工薪所得納稅,以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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