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資管 曉晴 廣州報道
沒有子公司的券商犯了集體頭痛癥,病癥起因于8月11日,證監會[微博]下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以及它們的子公司私募資管業務納入統一監管范疇,同時還明確了私募資管業務的類型、投資范圍、審查程序及托管要求。
而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了解,該意見稿要求“非標資產”的投資必須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而此項業務展開的前提是設立獨立子公司。
華寶證券分析師趙恒珩表示《征求意見稿》一旦實施的話,將給目前占據券商資管業務“大半江山”的定向資管業務帶來重大影響,整個券商資生態也將因此而改變。
此外,8月 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管理辦法》不僅適用于私募基金,還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納入適用范圍。
券商資管將在統一的監管平臺上和其他私募機構進行競爭,券商資管固有的優勢將進一步失去。
通道業務首當其沖
《征求意見稿》對證券、基金、期貨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資管業務,在業務資格、業務規范等方面有了明確指引。
《征求意見稿》將券商、基金和期貨的私募資管計劃可投資范圍擴大,幾乎涵蓋所有場內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微博]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上述機構可以通過兩種形式來開展業務,分別為單一客戶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
《征求意見稿》要求將以往券商、基金和期貨公司等機構的、標準不一的私募資管產品進行統一監管。其中,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對于“非標資產”的投資必須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而此項業務開展的前提是設立獨立的子公司來開展業務。
“實際上,上述‘未通過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就是俗稱的‘非標資產’。”趙恒珩預計。“因此,對不符合條件成立資管子公司的中小券商而言,其通道業務將首當其沖受到影響。截至目前,大部分券商并未成立資管子公司,這意味著大部分券商將無法開展定向通道業務。但已經成立了資管子公司的大型券商則強者恒強。”
近三年來,券商資管受托管理資金呈幾何倍數增長,其間通道類業務規模的急速膨脹功不可沒。2011年至2013年年末,券商資管規模從2800億元至18900億元再到52000億元,實現了跳躍式增長。截至今年一季度末,這一數字已再度被改寫6萬億元以上。
數據還顯示,今年上半年,券商另類投資型集合理財的發行規模和占比呈明顯上升的態勢,成為各類型集合理財中發行量最大的一類。投資于各類非標資產,能為投資者提供相對較高且接近于固定收益產品的回報使其備受追捧。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目前,累計已有約90家券商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發行產品數量超過5000只。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末券商資產管理規模首次超越公募基金后,一家家“巨無霸”的券商資產管理公司也正在崛起。
繼中信證券受托管理資產規模在2013年底率先突破5000億之后,國泰君安資管也于8月宣布,其新近管理資產規模已突破5000億元大關。
作為國泰君安資管的傳統強項,固定收益業務管理規模突破2000億,另一規模大頭則為銀證通道業務。此前,國泰君安資管則公開向媒體透露,該部分業務規模與固收業務并駕齊驅,也超過2000億元。
對此,海通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余際庭曾表示:“券商資管規模中,主動管理規模約10%,90%是通道業務,說明券商資管基本淪為影子銀行的平臺。”
不過,華南一家中型券商資管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其所在的公司就處在一個“夾心層”的位置。“據我們了解,目前,通道業務資產幾乎全都是非標資產。但是,就我們公司的情況而言,成立子公司的條件暫時還不成熟。因此,到時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吧。”該負責人稱。
該負責人也認為,如果《征求意見稿》最終實施,那么自己公司的通道業務勢必會被擁有資管子公司的券商所奪去。
搭建統一監管平臺
此外,券商資管也面臨著統一監管平臺下的競爭。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一位研究員認為,私募資管實施統一監管,這或是我國開啟功能性監管的第一步,當然在整體監管結構形成后,后續實施并不簡單,很多規則也需要進一步修訂,但不同機構的同一種業務進行統一監管也是我國金融業向功能性監管邁進的第一步。
“我們認為,建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全口徑監測體系實際是為證監會體系下公/私募分類監管鋪路,未來證監會在公募資產管理業務和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方面的監管或將并行發展。”趙恒珩稱。
趙恒珩表示,在《管理辦法》出臺以前,證券、基金、期貨、信托等渠道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遵循著不同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細則,《管理辦法》出臺以后,有關各類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統一監管政策有望出臺,由于信托屬于銀監會體系,統一監管政策料將自證監會體系開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為搭建統一的私募監管平臺,監管層已作出系列政策鋪墊。實際上,證監會早前發布的《關于做好有關私募產品備案管理及風險監測工作的通知》已為統一監管打下了基礎。
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證券業協會和中證資本市場監測原承擔的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直接投資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等有關私募產品的備案管理、風險(統計)監測等職責劃歸基金業協會履行。即證監會體系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監管統一歸口至基金業協會。
隨后,證監會又向部分券商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證監會將券商、基金、期貨公司目前所設立各類非公開募集資金的資管計劃統一定義為資產管理計劃,并根據形式不同區分為“一對一”及“一對多”兩類。
顯然,上述系列監管動作使得公/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分離監管的這一假設已得到了印證。與此同時,“泛私募資管業務”的類型、投資范圍、審查程序及托管要求或也將得到明確。
緊接著于8月中旬,證券業協會也發布了《證券公司柜臺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服務框架得到起步。
屆時,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系統報價、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債務融資工具、非公眾公司股份/股權、有限合伙份額、金融衍生品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柜臺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私募市場可以與報價系統進行系統對接。由此,跨行業的私募市場搭建正式起步,此舉也將有助泛私募資產管理行業的發展。
此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制度還叫停了部分“嵌套”架構,今后,銀行/信托系 TOT需向證監會進行備案。
趙恒珩認為,《管理辦法》將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投資計劃排除在合格投資者之外,意味著傳統銀行、信托、保險資管架構上的母子信托“嵌套”模式被叫停。
“以后,銀行系TOT、信托系TOT若要發行,需先行在證監體系核查備案。相比之下,券商系FOF、基金系 FOF發展則不受影響。”趙恒珩稱。“主要是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投資計劃的合格投資者門檻較低,存在監管套利空間。”
在當前的實務運作中,銀行系TOT、信托系TOT 成為擴大產品規模、降低合格投資者門檻的有力工具,受到廣大投資者的追捧。
以信托系TOT為例,往往由信托公司設立母信托,由母信托募集資金后投資于業績優良的子信托,子信托可由一家私募投顧設立,也可由多家私募投顧設立。而集合信托計劃和銀行理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門檻較低,與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由此可以看出,《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利益輸送的防范要求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的要求趨于一致,體現了在利益輸送防范上的高標準態勢。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各監管部門對資產管理的產品和合規性的監管標準或將趨同,這也將改變目前分割監管下的監管套利。屆時,包括券商資管在內的各大資管主體亦需重新找準定位,發揮各自在品牌、渠道、投資管理、產品設計、投資工具等方面的特長。(編輯 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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