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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案例詳解自行納稅申報政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8:26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方便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更好的理解、掌握自行納稅申報的政策規定,幫助其正確履行自行納稅申報義務,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納稅人取得不同應稅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報,如何進行申報等問題,編寫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例解,對納稅人進行分類指導。 昨天(25日),國家稅務總局將已經編寫的12個例解發布在國稅局官方網站上,12個例解針對個體工商戶、自由演員、外籍人士、公司職員、股民等不同情況進行了詳細案例分析。 例解一:個體商戶 小李是一名個體工商戶,平時除了經營自己在A市B區的服裝店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2006年小李全年營業收入120000元,與經營有關的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費用20000元、營業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預繳個人所得稅3200元。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因此,年度終了后,小李應將全年收入匯算清繳。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25800元全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25800×20%-1250=3910元 應補繳稅額=3910-3200=710元申報時,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小李應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即向A市B區服裝店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 由于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58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不用向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小李是一個體工商戶,除經營上題所述的服裝店外,還經營該市C區的另一家服裝店。2006年,小李共有以下幾項收入: (1)B區服裝店收入(見第四題); (2)C區服裝店收入,全年賣服裝服飾收入180000元,購買這些服裝服飾可在稅前扣除的費用40000元、支付經營用房的房租和各種稅費等支出(不含個人所得稅)合計38000元,截止2006年底,共預繳個人所得稅25000元; (3)為M服裝廠設計服裝三次,分別于3月、7月、11月取得設計費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600元、4720元、13160。 則小李該如何申報? 例解二:房產收入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資收入分別為140000元、160000元。同時,F省的小王轉讓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當地稅務機關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樣,H省的小李轉讓房屋取得600000元,當地稅務機關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計算年所得時,要將“財產轉讓所得”按上述方法換算后與工資所得合并計算年所得: 小王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為500000×5%=25000元 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為: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小李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小李全年取得的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為: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例解三:炒股收入 小明和小東都是某公司職員,兩人在業余時間炒股。小明2006年轉讓滬市股票3次,分別取得收益8萬元、1.5萬元、-5萬元,小東轉讓深市股票5次,取得收益-2萬元、2萬元、-6萬元、1萬元、4萬元。小明2006年取得工資所得9萬元,已扣繳稅款;小東2006年工資所得12萬元,并扣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按“零”填寫。因此,小明、小東應申報的年所得為: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資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別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應稅項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產轉讓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小東的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產轉讓所得,其中,年財產轉讓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據國稅函[2006]1200號規定,股票轉讓所得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按“零”填報。因此,小東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東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其他例解 小趙是×市M區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術骨干并擁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趙的全部收入及稅款繳納情況如下: (1)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每月收入及扣繳稅款情況見下表:
(2)取得公司股權分紅200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4000元; (3)銀行儲蓄存款賬戶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 (4)購買國債,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購買企業債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 (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轉讓收入860000元,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0元及其他稅費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鋪給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繳納個人所得稅500元,及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其他稅費200元; (8)在上交所轉讓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300元; (10)發明一項專利,讓渡給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6400元; (11)一次購買體育彩票,中獎9000元。 小趙取得的上述收入應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小趙全年的收入來源渠道較多,適用的應稅項目也多,有“工資、薪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應稅所得項目,這些收入在小趙取得時,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并向稅務進行申報。另外,2006年度終了,如果小趙的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他應該按照《辦法》的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自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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