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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三方擔保人引入進來,為保本基金提供保障機制的同時可以有效降低投資者和投資管理人的交易成本:對于投資者來說,投資決策前不用再費時費力的研究復雜的保本技術,即便在投資運作期間,也不必過分擔心基金的向下風險,只需關注擔保人的實力既可。一般來說,基金公司在產品設計初期選擇擔保人時就會對擔保人的實力進行詳細的考察,同時在保本周期內,基金公司也會對擔保人的信用能力和償付能力進行持續的考察;另一方面,對于產品發行方來說,投資者容易理解產品,這樣也就節約了發行方同投資者的溝通成本。另外只要擔保人認可,產品的操作技術可以更加靈活一些。
在實際操作中,第三方擔保人其實已經不僅僅只起到信用增級的作用,還可以承擔更多的風險管理職責,扮演外部市場監管者的角色,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首先在交易結構的設計中,將投資者、投資管理人、擔保人的利益統一起來。我國《擔保法》中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將此法律關系套用到保本基金的交易結構中來,基金公司作為保本承諾人承擔未來的保本義務,擔保人對此保本承諾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機制設置,可以有效將投資管理人、擔保人、投資者的利益統一起來,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的本金安全。
其次,擔保人作為風險承擔者,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在選擇合作對象即基金公司時就會充分考察其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在產品設計過程中,擔保人也會從風險角度對產品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從以上兩點,擔保人實際上就為投資者進行了初步的產品把關。另外,在基金運作周期內,擔保人通常會保留一定的信息知情權和提示權,可以有效約束投資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和投資沖動,保障投資者利益。
最后,即使到期時基金虧損無法足額支付給投資者,擔保人作為保本義務的連帶責任方,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最后一道安全保障。
從第三方擔保人在保本基金結構中的角色看,擔保人的實力和能力直接關系到其信用增級和風險監控的效果。其實在香港基金市場,銀行被認為是保本基金的最佳擔保人,主要是因為銀行有遠高于其他擔保機構的信譽和實力,而且擔保銀行往往也是基金的托管人,可以隨時動態掌握基金運作的翔實數據,真正實現對基金投資過程的風險控制,從而更有效地防范風險,這是其他保證人所不具備的。國內市場中,由于監管的原因保本基金很難獲得商業銀行的擔保,多由其他一些機構提供擔保,但限于對理念認同方面的障礙,以及監管部門較高的門檻設置,市場上可利用的擔保資源非常有限,實際上絕大多數擔保人為基金公司的股東,第三方的專業擔保機構很少。這也是目前保本基金市場發展一直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