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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才能確保帶薪休假權
章邦洪(深圳讀者):帶薪休假,我已經享受了九年。我是1999年進入公司的。公司的《管理規章》明確規定在公司任職一年享受七天有薪假期,滿兩年八天,依次累加。公司于2002進行了重組,但是讓員工享受帶薪休假這一項規定卻一直延續了下來。到今年,我已經可享受十二天的有薪假期。其實,推行帶薪休假,對于公司來說,并不需要付出很大的經濟成本,關鍵在于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有沒有這方面的意識,只要具備了這個意識,再加上相關部門的嚴格督查,我認為實行帶薪休假并不難。
梅廣(湖北讀者):《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一年來,除了一些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以外,幾乎沒有多少單位尤其是企業單位,能夠認真落實這項制度。這個現象本身就說明,帶薪年休假雖然是一個好的制度,但當勞動者“脆弱的飯碗”掌握在企業一方時,制度再好,也成為難以兌現的空頭支票。要讓勞動者真正享受到帶薪年休假,顯然需要政府職能部門的強力干預。勞動執法部門應主動出擊,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還要疏通投訴渠道,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對違規者予以重處。這樣,才能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實處。
程紹德(遼寧讀者):《職工帶薪休假條例》沒有得到嚴格執行,與我們的觀念有一定關系。在國外,休年假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勞動者不會過多考慮自己手頭的工作有多忙,更無須擔心去度假會帶來什么不利影響。在他們眼里,休年假完全是行使自己的權利。在我國,雖說帶薪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但目前,相當一部分用工企業及勞動者對休假的認識和重視明顯不夠:休假在很多情況下被打了折扣,有的轉化成補貼或加薪,甚至被“犧牲”掉了,勞動者們也意識不到甚至不在意。以目前情況來看,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樹立起帶薪休假的觀念,比出臺有關具體方案更為重要。
崔立鋒(江蘇讀者):筆者認為,工會在條例實施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還不夠。對于那些沒有實行帶薪年休假的公司,由于雇員們與公司管理層的地位懸殊,幾乎不可能也不敢提出帶薪年休假的要求。作為工會,應該積極與公司溝通協調,在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作用。只有這樣,類似于帶薪年休假等職工的基本權利,才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