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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地保密
值得提醒的是,理財師對在理財過程中獲得的信息應當保密。
鑒于金融理財師可以基于服務需要,“應當采取各種合法途徑,獲取關于客戶收入來源、個人債務以及個人生活狀況的相關信息和文件”(《金融理財師執業操作準則》第六條)。除通過客戶直接提供外,理財機構可通過客戶訪問、調查問卷以及客戶紀錄進行核對和補充。金融理財師可能獲得較全面的客戶金融信息資料,這些信息都是應當保密的。
所以,即使理財師或者理財機構從客戶提供的信息資料內判斷或懷疑相關收入可能屬于“灰色收入”,或甚至部分屬于非法收入,理財師及其所在理財機構也必須履行其保密義務,除法律規定,不能任意將相關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理財師應當完善與客戶的理財合同。合同中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在理財合同中可以加入客戶承諾條款,由客戶承諾其委托進行理財的資金合法,并保證其提供的信息真實。同時可以約定,如理財師或其所在理財機構發現相關證據表明客戶資金確為“灰色收入”的,理財師及其所在理財機構有權解除理財合同,終止理財服務。同時應該列明保密條款,對理財信息嚴格保密。
解決灰色收入的問題,還是要靠深化改革,完善法制,比如財產申報制度等。但是無論法制如何完善,總會有一些是灰色的。比如說打麻將贏錢,即便法律明確規定玩法、每次輸贏的最高金額等,所得稅可能還是不容易收不上來。除了收繳信息不易收集外,納稅計量上也存在一些難題,是按每次輸贏收,還是按日總輸贏收?輸錢的部分能否抵扣?等等。問題解決起來很困難,很可能造成立法成本很高、征稅成本很高,而稅收收益很少這樣的狀況,也不值得立法解決。
什么是灰色收入?
對于灰色收入,經濟學家、研究專家和普通大眾各自有著不同的見解。
在改革開放前,內地沒有“灰色收入”這個詞;改革開放后,經濟日趨活躍,社會各類群體的收入隨之出現多樣性。人們把合法的工資、獎金、補貼等稱為“白色收入”,把違法收入稱為“黑色收入”,至于說不清道不明,更多的時候是不便點明,“你知我知就夠了”的收入,則被冠以“灰色收入”之稱。
經濟學專家茅于軾認為,灰色收入其實不含任何貶義的色彩,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出現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灰色收入當初的出現應該說是個好征兆,它預示著經濟開始活躍,個人有了更多發揮、運用自己長處的機會。
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則說,應將非法收入、違規違紀收入、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的收入,及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統稱為灰色收入。2007年他曾表示,“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計到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
有報道稱,國內四大灰色收入行業為旅游業、醫療衛生業、教育業及喪葬業。按照權威理解,灰色收入有五個主要來源: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及壟斷行業收入。不難發現,灰色收入均與公共權力的濫用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