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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管理
在香港600多萬人口中,外傭已經占了近4%。作為香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外傭享有與本地雇員相同的法定權利及福利。不但香港政府非常重視保障外傭,而且領事館也扮演著監管與輔助的角色,不良雇主會被列入黑名單,不容許再聘外傭。
雇主聘請外傭,雙方必須簽訂標準雇傭合約,該合約須經外傭所屬國家的領事館公證認可。
按規定,外傭只可為雇主執行標準雇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不得為他人從事雇傭工作,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只可在合約訂明的雇主住址居住及全職料理家務和照顧合約內訂明數目的家庭成員。
外傭還享有帶薪假期及休息日。外傭每七天至少可休息一天(由雇主指定,不少于24小時),而且享有法定假期。為雇主服務滿一年,便可在隨后十二個月內享有有薪年假。在受雇的頭十二個月內,每受雇滿一個月,可享有兩天有薪病假,其后每服務滿一個月可享有四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積至120天,每日的疾病津貼相等于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要想成為外傭,也必須符合一定要求,如,沒有不良記錄,具備至少兩年家庭傭工經驗。
外傭在同雇主簽定合約后,兩年內不得轉換雇主,不得回國探親,就算節假日出外游玩,也得按雇主規定的時間返回。
在兩年合約期滿時,不管是續約,還是換雇主,外傭都必須返回原居地度假(至少7天),才可履行新合約。
當然,雇主和外傭可以提前終止合約,只要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或者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雇主還須支付外傭應享有的工資、年假、長期服務金、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和膳食津貼。如果外傭在受雇期內有蓄意不服從合法且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經常疏忽職守等情況,雇主可無條件終止合約。而外傭也可以因受雇主苛待等原因無條件終止合約。
外傭在香港工作的期間并不視為居留,即使在香港工作滿7年或以上,也不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