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士: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即遺囑繼承和法律繼承。我們對繼承法里面“繼承人”的規定為兩個序列,第一序列和第二序列,第一序列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序列是兄弟姐妹。沒有第三序列,因此說這個財產如果沒有第一序列和第二序列人,那么財產就會被收歸國有,但是財產留給自己的旁支是可以的,前提是一定有遺囑,沒有遺囑就執行法定繼承,就按照順序排,如果第一序列、第二序列都沒有,那么遺產就是國家的。
據統計報告04年全國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審案件1161370件,這都是我們身邊發生的事情。我們的親人已經去了,很悲痛,但因為遺產留下一堆麻煩,這是不是很冤枉?我們如何減少這種麻煩減少這種糾紛和沖突,是很多人希望做的。
我們來看看理念比較先進的案例,2005年2月新加坡邱先生過世,個人財產30億美元,合人民幣200多元,但是他在去世之前有一個良好財產傳承的規劃,他的家族沒有因為繼承問題引起糾紛。那么我們在看看一個和我們關系更近的香港,香港梅艷芳去世引起了財產糾紛,最后將遺產全部轉入其遺產基金會,就是轉入信托之中,所有爭端結束了,香港也一樣,香港和新加坡曾經歸英聯邦管理,法律制度是一樣,理念和我們都有差異,差異好處就是能夠事先預計并且良好安排這些事情。
我們現在看財產傳承規劃這么一個概念。財產傳承就是作為財產的遺產的轉移過程,即當事人生前通過選擇遺產管理工具和計劃確保在自己去世和喪失行為能力能夠實現一定的目標的規劃,這就是一個完整的財產傳承的概念。它幾個要點就是說一個是生前要做的,他必須依賴一定的工具制訂一定的計劃,首先第一個計算預估遺產的價值,第二確定管理的目標。第三制定管理規劃,然后定期檢查修改。
那么遺產管理的目標是什么呢?
第一個是降低財產傳承過程中的稅率支出。舉個例子,去年江浙一帶興起一個風潮,大量家庭的房子車子名字更改為自己的孩子,對于遺產來說,您身前的贈與也算遺產,您這樣做都是無效的。
財產管理第二點避免繼承人之間發生家族紛爭這種潛在的風險,做遺產管理規劃正是預防這種風險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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