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用信托的概念
通用信托業務指那些既可以由個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業務。
二、 通用信托的產生
隨公司法人的涌現,法人信托成為信托主要業務個人作為受托人不能適應信托業務要求信托財產所有者多元化,信托機構業務的多重化開列了通用信托業務。
三、 通用信托業務的種類
投資信托:又稱投資基金,即集合眾多不特定的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設立投資基金,委托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投資專家經營操作,共同分享投資收益的一種信托形式,基金投資對象包括有價證券和實業。 因此,這類信托業務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
不動產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將土地或房屋的財產權轉移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契約進行管理和運用,所得收益扣除各種費用之后,分配給指定受益人的一種信托形式。
公益信托:是指將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資金合理而有效地運用于公共福利事業的一種信托方式。
管理破產企業的信托: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合理處置債務人的財產的一種信托業務。凡是出現債務負擔過重、資金周轉不暢、不能及時償還債務本息的,甚至出現資不抵債、需要解體清理的企業,都可以申請該項信托。
處理債務信托:當一個債務人對許多債權人負有債務,在其出現支付困難而又想避免“破產程序”時,可采用這種信托方式以達到清償債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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