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者、管理者、前任、檢查者和用人者都要承擔責任中行上市前抓緊實施“問責制”。本報記者康亞風攝
本報訊(記者莊士冠周揚)繼建行嚴施問責制后,中行昨日也公開稱,將以嚴格問責制保證內控機制建設的有效性,將按照崗位來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對違法違規經營的,或工作中發生重大過失的,嚴格問責,管理者應予免職,對員工應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以前行內一直在說這些事情,但這次是把問責機制真正地制度化了,今后行內如何問責將有章可循!敝锌傂幸晃粏T工表示,問責制的實施將對中行員工帶來一定的壓力。
“五要問”力堵疏漏
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指出,中行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堅持“五要問”,一要問執行者之責。強調拒絕違規操作是每位員工義不容辭的義務責任,對上級下達的違規指示應堅決抵制;強調凡是違法違規操作行為都必須問責,不以是否造成損失為問責條件,不能以沒有損失為由就不問責。
二是要問管理者之責。三要問前任之責。無論責任人調到何處,都應按追溯程序、追究責任。四要問檢查者之責。管理部門檢查人員檢查不力,不能發現已經存在的重要問題,也要問責。五要問用人者之責,違反規定用人的必須承擔責任。
王兆文表示,中行對責任追究的原則、程序、方式、公示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全行各項規章制度也將明確責任追究條款。中行啟動專家小組工作,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下發了《全行基層經營性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出臺了《中國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
對內控提高有正面作用
在此次中行問責制頒布以前,中行已有20名二級分行的行長“下課”,主要集中在東北、廣東等案件高發、治理不善的地區,省級分行有兩名分行行長被免職。
標準普爾金融機構董事曾怡景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中國銀行業現在的環境和治理情況下,中行“五要問”的嚴格實施對內控的提高是有正面作用的。但是長遠來看,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如何在嚴抓內控與提高業務水平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值得關注和探索的。
對比
建行問責制
同在做上市沖刺的建行于5月24日宣布,在全行領導人員管理中引入引咎辭職制度。此后建行對管理工作嚴重失職、發生案件和重大違規問題的機構及其上級機構的領導人員,將要求其本人引咎辭職。此舉首開四大行實行領導人員引咎辭職制度的先河。
根據建行剛剛出臺的《關于追究案件發生機構及其上級機構領導人員責任的規定》,對失職領導人員可“一鍋端”:上至總行董事長、行長、監事長,下至總行、分行和支行的各級領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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