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九日電 (俞嵐 李鵬) 對于商業銀行是否能夠銷售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各界一直存在爭議。近日,銀監會頒布兩大規章,為保底承諾產品“正了名”。
銀監會新聞發言人今天在京證實,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將允許商業銀行銷售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之所以爭議不斷,主要是因為一些銀行在操作中往往會將此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這種做法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加劇了不公平競爭。
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此外,由于保底承諾類產品的部分投資風險是由銀行承擔的,也有人擔心,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否會形成新的不良資產。
這位發言人表示,我國商業銀行在相關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方面還缺乏充分經驗,操作風險管理的內部審核監督力度還有待于加強,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辦法禁止商業銀行發展新業務。他強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經驗和管理水平,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提高。
他介紹說,除《辦法》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規定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這些要求特別強調了風險限額管理和新產品開發過程的風險管控,體現了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據了解,即將實行的《辦法》共七章六十九條,《指引》共五章六十四條。二者在框架設計和相關規定方面充分體現了“在完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的基礎上,實現個人理財業務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與完善并舉”的監管原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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