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成本高 外匯不宜提前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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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5日 02:22 每日經濟新聞 | |||||||||
銀行:提前支取得不償失 一位國有銀行的資金業務部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大多數外匯理財產品都在合同中約定,銀行有提前終止的權力,而客戶則不能提前支取。只要客戶在購買時,簽署了含有此條款的合同,銀行是有權力拒絕客戶提出的提前支取的要求的。不過,有的外匯理財產品規定,客戶可以提前支取,但支取時需要支付相應的罰金,或者按照支取時的市場價格贖
這位專家表示,無論是支付罰金還是按照市價贖回產品,對客戶來說,都可能是無利可圖的。銀行會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計算客戶需要支付的罰金,或從客戶本金和收益中扣除的金額。例如,如果當初發行產品的時候市場利率是2%,而客戶提前贖回時的市場利率是3%,那么客戶付出的代價將可能是本金的1%。這樣一來,即使提前贖回了產品,客戶也無法實現提前解套、獲得更高收益的目的。 理財專家:符合國際慣例 銀行的說法是否合理呢?香港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陳茂峰認為,銀行的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也符合國際慣例。他介紹,香港去年也曾發生過此類事件,有的客戶因為想要提前贖回而投訴銀行。當時,香港金管局還特地發表聲明稱,由于銀行已經在合同中規定,客戶不能提前贖回,銀行方面可以拒絕客戶的請求。 陳茂峰還介紹,香港市場上的銀行理財產品,一類為存款型產品,類似于內地的固定收益類產品,通常不能提前贖回;另一類則為結構性產品,多為掛鉤型票據,可以提前贖回,但是要支付罰金,或按市場價結算,不能保本。只要銀行在合同中披露了這些信息,那么客戶一般都要遵守合同的約定。 最極端的情況是,客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解除合約。但由于理財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如果合同本身沒有什么瑕疵,客戶也不會得到什么有利的結果。 作者:理財主筆劉念 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