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股評人炒丟十萬元 股民怒上法庭要求賠償(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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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0日 11:25 現代快報 | ||||||||
連連虧損屬于不可抗力?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說:“劉女士一直掌握交易密碼,完全可以在虧損超過5%時修改交易密碼,從而停止操作,但她卻沒有這樣做,所以損失擴大部分應由她承擔。我實際已向她支付了4500元,達到了約定的5%虧損內的30%,所以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虧損是由證券市場風險造成的,這種風險屬不可抗力,我不應承擔責任!”
陶某則稱:“我從未承諾在兒子不能賠償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責任,也從未參與過劉女士與兒子的證券交易過程。” 對于王某的說法,劉女士氣青了臉。她說:“我也早就要求他停止操作,但是他每次都不愿意,每次都用不同的謊言來欺騙我,什么政策要有變化馬上就漲啦,什么以博士生的人格擔保啦,我后來到他說的學校去一查,根本沒有這個博士!” 股評人被判賠錢 法院認為,從停止操作的字面理解,停止操作的義務應屬享有交易操作權的一方。本案中,劉女士將其股票賬戶交由王某進行委托理財,故她雖也掌握交易密碼,但已喪失了對自己股票賬戶的交易操作權。因此,當虧損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時,停止操作的義務也在王某。 對于被告王某對虧損應屬不可抗力一說,法院也沒有采納。法院認為,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雖然近年來股市持續低迷,但所產生的虧損與投資者投資的目標、時機以及對盈利的期望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這種損失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是股票市場必然存在的正常的投資風險,因而被告不能因此免除應承擔的責任。 據此,南京玄武區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判決:一、被告王某應賠償兩原告損失95167.97元;二、駁回兩原告對被告陶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誠信最重要入市需謹慎 “我已經處理了幾件這樣的案子,現在手頭上還有,”主審法官劉立柱說,“在股市低迷的大背景下,不少委托理財的投資者無法獲得期望的回報,甚至把血本賠了進去,從而導致了糾紛的發生。”但是由于這類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般只有口頭約定,案件的事實往往很難查清,這給法官的審案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連續審理了幾件這類糾紛,劉法官有自己的感慨。“通過這類案件,我想有兩點是值得參與委托理財的人們體會的。一是增加法律意識,呼喚誠信。一些人為了吸引股民手上的資金,往往將自己包裝成在股市上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的人物,這種缺乏誠信的行為是對股民的欺騙。股民將自己的血汗錢交給他人代為炒股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完備,每當發生新的情況,千萬要對合同進行變更等等。當發生損失時,雙方應當以誠實信用為準則,良好溝通,而不是立刻轉嫁責任。第二,還是那句老話: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馬樂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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