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積是各建筑物每層外墻線(或墻外柱子外緣線)的水平投影面積,這一指標主要用于計算房地產開發,建設的規模和工作量,并作為各項收費所依據的標準。住宅內建筑面積的測算為將自家住宅與別家、公共部分的相接處沿軸線分開,自家軸線之間的總面積為住宅內的總建筑面積。其計算方法為: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面積。
潘振海經過一番測量,結果顯示確實多出了2.5平方米。潘振海想:難道開發商多出房屋面積都要我們業主來“買單”嗎?這不是變相增加了開發商的經濟收入嗎?我們業主可不是任人俎割的魚肉。不甘心的潘振海咨詢了相關部門: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如果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家有權退房。買家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家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家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家,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家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家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家。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家;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家。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面積誤差比的計算公式是: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潘振海的房屋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多出2.5平方米,2.5÷81×100%=3.08%,按照規定,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潘振海有權退房,可考慮到這套房屋的使用系數為84%,單價含金量高,房屋的地段和設計妻子都很滿意,潘振海不打算退房,而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家。經過與開發商的嚴正交涉后,潘振海不僅一分錢沒補繳,還得到了多出2.5平方米的產權,又是一場漂亮的翻身仗。
潘振海在置業過程中,運用自己所知的知識,與開發商斗智斗勇,一方面維護了自己業主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購得了自己滿意的住房。
小貼士:
在買房時,最好先要求開發商出示公攤面積明細表,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筑面積等基本數據,列明公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具體項目以及各項目的面積。
在簽合同時,最好詳細約定公攤的具體部位、面積大小。特別是有關共有建筑分攤部位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高層塔樓、高層板樓、多層住宅的公攤面積與建筑面積之比則通常為25%-28%、20%-22%、15%左右。
公攤面積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享有共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無論第三方對于公攤面積的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使用,都應當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具體來講,頂層露臺不算入公攤,使用權歸整棟樓的業主而不是頂樓業主,頂層露臺不能封閉。至于車庫,先要查開發商提供的公攤面積明細表,如果有,那么車庫產權不是開發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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