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遭受人身損害后城鄉賠償有別的法治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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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8日 10:09 新京報 | |||||||||
-訪談動機 遭受人身損害之后,農村居民能否獲得城市居民同樣的賠償?新華社12月10日報道,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二審判決,遭受人身損害的農民工梁某獲得了和城市居民同等的賠償待遇。而在不久前,《人民法院報》報道了發生在江西南昌的一起類似的農民工吳友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也做出了類似的判決結果。
這樣的判決意義何在?人身損害賠償是針對人的生命健康還是勞動力價值?有關司法解釋面對城鄉壁壘的現實,該如何選擇?法律秩序天然的安定性與社會生活的活躍多變的矛盾該如何消解? 法官判決突破慣例 新京報:怎樣評價按照所謂“城里人”標準賠償“鄉下人”的新聞? 黨國英:我覺得不論從什么角度看,農民工傷殘都應該獲得和所謂城里人平等的賠償。過去我們有一個不正確的“慣例”,在事實上對農民實行歧視。這是很不應該的。而在這樣的司法判決中,我認為做出如此判決的法官不簡單,勇敢地突破了慣例。 鄭永流:我覺得它體現了構建全國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發展趨勢。我了解到,有關部門正準備建立全國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別,而以公民合法、固定的居所作為落戶的惟一條件。這是一個大趨勢,特別是我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平等對待原則:國家要平等對待自己的企業和公民。 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到2005年6月30日,全國公安機關暫住登記人口是有8673萬人。但據了解,現在全國從農村到城市的轉移勞動力就是一億多,再加上其他的流動人口,在事實上全國暫住人口的數字肯定超過這個數字。“流動人口不流動、暫住人口常住化”,這就更加凸顯了構建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的緊迫性。 新京報:類似案件之所以成為新聞,很大程度上是更多所謂“鄉下人”得不到同樣待遇所致。原因何在? 黨國英:過去對人口流動進行控制,當然阻塞了低階層人口向上的通道,時間一長,這種控制就體現了利益關系的某種壓力,低層人口就喪失了許多權利,并變得更弱勢,以至于有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慣例”。經過20多年的改革,這些慣例的不同方面慢慢地開始消融,這次這位可敬的法官的判決意味著我們又向前邁了一步。 賠償數額城鄉差別大 新京報:這樣的判決讓人欣慰。但從純粹的法律技術角度看,是否盡善盡美? 鄭永流:類似的判決在法律上可能會引起一些問題。我了解到的江西吳友金案中,法院判決的依據,一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二是江西省高級法院的《二00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這是一份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文件。該《紀要》要求:“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我認為這并不是關于賠償的司法解釋。根據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首先應適用特別法,除非這一特別法違背了一般法,但這里不存在這種情況,而應適用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專門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所以在適用法律上可能存在問題。 新京報:實際上,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權利人既可以按照住所地,也可以按照經常居住地作為賠償標準。所以,法官選擇吳友金的經常居住地,即城鎮作為賠償標準,是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那么目前的城鄉賠償標準差異是如何在司法解釋中體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