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姓張的市民想在郊區購買一套農民別墅,并與農民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不過,上海市青浦區法院日前認定這份合同無效,因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宅基地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城鎮人口因購買農村宅基地上的在建房屋所簽的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張某于2003年10月31日,與上海市青浦區趙巷鎮農民陸某一家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陸某一家愿將金葫蘆村的一套別墅使用權轉讓給張某,宅基地使用權隨之轉移。轉讓總價38.5萬元,其中包括宅基地費21萬元,其余為地上建筑物
費用,張某應當于簽訂協議之時首付定金5萬元,趙巷城建公司收取房屋建設費時張某應當交付17.5萬元并收取收條,同時支付陸某一家房款5萬元;陸某一家將該房的法律文書及相關憑證、鑰匙(除房屋宅基地使用證外)移交給張某時所有余款一并付清。
張某按約履行,但交房時卻發現,對方已將此房以高出原房價2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了他人。張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退回購房款,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
上海市青浦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實際包含了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且房屋至今尚未交付。這個合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因此判定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是由原被告雙方的過錯引起的,因此應當各自承擔過錯責任。陸某一家所收取購房款應當退還張某,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不過,法院對原告主張差價損失之求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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