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親人出險為啥不能賠。趙振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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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本報接到讀者林先生打來的電話,表示不能理解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車上責任險的某些條款。特別指出的一條是,在車上責任險的免責條款中規定,凡是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在車上遭受傷害,保險公司將不負責賠償。
林先生是在2004年6月份購買了一輛寶來轎車,本人既是被保險人,也是司機,車輛的主要用途就是家庭自用。當時,林先生花了6000多元保費購買了全險,其中包括車上責任險。他認為,投保了全險之后,他和他的家人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的理解是根本不對的,現在想起來就
感覺后怕。”林先生這樣說。
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呢?
原來,今年6月份之前,林先生的車輛該投保第二年的車險了。這時候,林先生每天都能接到10多個電話向他介紹不同公司的車險產品。林先生對一位其他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他第一年投保了太平洋的車險,沒出什么大事,有兩次小剮小蹭,保險公司處理得也很好,因此,他打算這年還投保太平洋的車險。
這位代理人經過詢問了解到,林先生的車輛就是家用,車上乘坐的人員幾乎僅限于自己家里的人,而林先生又特別注重自己和家人的保險,所以特地投保了車上責任險。了解到這些情況后,這位代理人明確告訴林先生:“您這份保險算是白上了,幸虧您和您的家人在車上也沒出什么事,就是出事兒了,人家太平洋也不賠!因為人家免責條款中寫著呢!”
林先生趕忙翻出車險條款,可不是嗎?在車上責任險條款第二條“責任免除”第(六)款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在車上時遭受的任何傷害(保險公司責任免除)。”
林先生看過之后出了一身冷汗,同時感到非常氣憤:“我是被保險人,我這車上除了我就是家人乘坐,鬧了半天,我們有什么傷亡您保險公司都不賠,那我花幾百塊錢保這個險干什么?”
記者為此采訪了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有關人士,該人士表示,不同的保險公司在條款中會有所不同,所以投保人投保的時候應該看清楚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以免今后出險的時候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至于為什么把被保險人和其家庭成員遭受傷害放到責任免除中,主要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為了牟取一定利益,而利用自己家人制造保險事故。同時,這位人士強調,車上責任險是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而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規定,被保險人和司機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都不屬于第三者,不在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內。既然主險都把他們排除在保障范圍之外,附加險當然也可以排除。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太平洋車上責任險的這一免責條款的確定,對于大多數自用車的家庭來講,即使投保了車上責任險,也得不到任何保障;對于保險公司來講,減少了理賠的范圍,在經營上當然劃算。這可能是保險公司設定這一免責條款的關鍵原因。
商報記者 王方琪/文 J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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