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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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01:48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0月27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27日簽署第44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華社27日受權播發這一決定。這一決定對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1款第1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這一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這一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