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開發免征的營業稅額如何確定?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9日 06:18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 |||||||||
答: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的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體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咨詢中心) 作者: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