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聽證會使近一個時期以來熱議不斷的“個稅”話題,再度成為公眾矚目的焦點,而其中焦點無疑還是那個實質性的問題:個稅“起征點”定多少合適?
“起征點”不同,直接關系著大家的切身利益,關注此事當然合情合理。不過,同樣甚至是更值得我們關注的也許還有:聽證的形式,即立法聽證的制度本身。尤其是,此次聽證會是自2000年《立法法》確定立法聽證制度以來,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首次公開舉行立法聽證會,所以,我們更有必要超越具體的“個稅”層面,站在制度建設的高度,對這次聽證會在完善聽證制度上所能起到的示范作用,抱以極大的期待。
近年來,各地舉行了不少立法聽證活動。不可否認,其在激發公眾民主熱情、提高立法質量等許多方面都收到很大成效。但同樣毋庸諱言,其中也暴露出聽證制度本身的諸多不完善之處。
比如,一些立法聽證會隨意性過大、聽證范圍不明確。具體表現在,在什么法規需要用聽證來集納民意上,往往取決于立法或政府部門的臨時動議,甚或是個別領導人的看法,而沒有一個明確的關于“什么必須聽證”的制度安排。因此,借著這次全國人大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的機會,我們有理由做這樣的制度期待:是否可以考慮在不久的將來做出這樣的法律規定,凡是關系到民眾切身利益、或在立法過程中存在較大分歧的立法事項,都必須舉行聽證?
再如,在聽證公告、參與者的確定、聽證效力的保證等諸多方面,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則。這樣,一方面,聽證的效率難以保證,無法真正反映民意、匯集民智,從而使得一些聽證會可能淪為內部人自說自話的花架子會、過場會。而另一方面,即使聽證會本身開得很成功,各方論證得比較充分,卻照樣可能沒有實際效果,即聽證會后沒了下文,聽證意見是否成為立法決策的根據,公眾不得而知。最近以來,一些地方的聽證會被人們譏為“漲價會”、“逢聽必漲會”,公眾參與聽證的熱情大受影響,就是此類明證。
所以,為克服上述這些弊端,為立法聽證創造一個規則基礎,全國人大首次立法聽證實踐的示范價值,值得我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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