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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個稅需考慮納稅人支出 以家庭為單位征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7日 11:53 深圳商報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聽證會將有來自全國各地的約20名普通納稅人參加。這次立法聽證會是全國人大立法中舉行的首次聽證會,也是全國人大工作歷史上的第一次聽證會,意義非同尋常。這次個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調整起征點,但筆者認為,我國個稅征收還有其他需要完善的地方。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功能是進行社會的二次分配,以調整第一次分配所造成的貧富差
距。可是,如何衡量第一次分配所帶來的個人貧富狀況,卻不是數數工資單這么簡單。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把個人收入和他所負擔的家庭結合起來考量。而不像我們這樣,同樣收入的人,不管是光棍一條,還是上有老下有小,統統按照一個標準征稅。

  要讓個稅征收做到準確、合理,首先要把

個人所得稅變成家庭稅。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個稅都是家庭稅。個稅到底交多少,是和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密切相關的。在日本,政府實施“所得稅控除制度”,就是將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費用、撫養家屬所需的最低費用以及
社會保險
費用等,免征所得稅。在法國,他們將家庭人數變成納稅的參數,每個成年人家庭參數為1,每個孩子家庭參數為0.5。這樣,一對夫婦加一個孩子的家庭,參數就是2.5,依此類推,參數越高,納稅時減免的數額就越高。在德國,人們會對家庭負擔有一個精確的計算,他們不僅會區分單身、已婚無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狀況,更會對孩子的教育費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進行精確的計算。所有這些做法,目的無非是一個,就是對每個納稅人的貧富程度,進行盡可能準確的評價。

  要讓個稅征收做到準確、合理,還需改革我們“只征不退”的征管辦法。由于我們只計算個人收入,而不考慮家庭負擔的實際狀況,因此“只征不退”就變成了一種“合理”的選擇。在多數國家,個稅的征收會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時間單位,全面考量一個家庭的經濟狀況,然后決定征多少、退多少。具體的做法是,“源泉征收”,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代扣代繳,然后“年末申告”,也就是納稅人到稅務年度的年底進行報稅,由稅局決定是補是退。兩相比較,“只征不退”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比如說,有人只干了半年工作,半年失業,而他并不會因失業而獲得退稅。有人因為重病,令家庭經濟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他也不會得到稅收上的照顧。這次個稅改革,我們也打算實行個人申報制度,但我們的申報只是針對非工資性收入較多的富人,意在讓他們多交稅。

  要讓個稅征收做到準確、合理,我們還可使用免稅杠桿,讓個人財富往能夠減少公共開支的方向定向投放。在許多國家,都會在設計免稅項目時掌握這樣的一個原則,如果一筆錢由個人使用,能夠減少政府的公共開支,政府就不把它收回來,而是留在納稅人手里。比如說,許多國家都對納稅人購買商業保險免稅或部分免稅。再比如,

澳大利亞是皮膚癌的高發區,為減少公共醫療支出,政府規定戶外工作人員買防曬用品免稅。

  為了對貧富差距產生有效調節,國外的個稅往往非常復雜,力求考慮更多的情況和變數。我們在調整起征點之后,還應該多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做法,力求讓我們的個稅征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作者:本報評論員 苗凡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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