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規范教育儲蓄免稅管理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1日 01:00 中華工商時報 | |||||||||
【據新華社北京20日電】記者今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加強和規范對教育儲蓄免稅的管理,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日前聯合下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該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1999年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對教育儲蓄的免稅管理一直是利息稅征管的薄弱環節。該辦法從享受免稅優惠的主體
一是在原規定教育儲蓄最高限額2萬元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教育儲蓄額度問題。二是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制、領取、開具和使用進行了明確。 辦法特別強調,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未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陳二厚)(21B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