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世界貿易和國際經濟的日益發展,國與國的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特別是跨國公司的逐漸發展與壯大,導致國際間、地區間的人員流動成為一種時尚。這種發展的結果,使得跨國經營與跨國收人成為必然,所牽扯到的稅收制度也錯綜復雜。對涉外人員及其所得進行分析,比較常見的納稅籌劃方法是從納稅人的身份著手,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兩種。居民
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負有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很顯然,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將承擔較輕的稅負,因此,對于跨國納稅人來說,如果能被認定為非居民納稅人,就可以減輕很大一部分稅收負擔。
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因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澳門同胞,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里,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的,簡稱“90天規則”,將不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牢牢把握這一尺度就可以避免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這樣納稅人可以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一位美國工程師受雇于美國總公司,從1998年起到中國境內的分公司幫助籌建某工程。1999納稅年度內,曾幾次離境累計共80天向國內的總公司述職,但每次都沒有超過30天,回國述職期間,該工程師從總公司取得了96000元薪金。
由于該工程師累計出境時間不超過90天,而且沒有一次出境超過30天,因此為我國居民納稅義務人,該工程師應就該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該工程師經過籌劃,將某次的離境時間延長為30天以上,或者在某個節日回國探親一次,使得累計離境天數超過90天,則可以避免成為我國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從美國總公司取得的96000元薪金,不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節約了個人所得稅款5700元,即:
[(96000/12-4000) x 15%-125] x 12=5700(元)
除此之外,對于納稅人納稅義務的認定時間期限還有其他的規定。比如,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0天的個人,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等。
這里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居住滿五年的期限的確定方法值得注意。《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均居住滿一年。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居住不滿一年的,僅就該年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果該個人在第六年及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90天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的期限。合理利用這些稅收政策,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節省部分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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