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用勞動換取的收入不外乎兩種性質———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兩種收入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大不相同:一是納稅方式不同。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而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二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減除費用800元后為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以上的減除20%費用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意味著可以扣除更多的費用。三是適用稅率級次不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
額累進稅率,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但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加五成或加十成,實際上可以看成是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納稅籌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收入的籌劃、多處收入的籌劃。
一種收入納稅籌劃
工資、薪金所得盡量平均實現,以避免高收入適用高稅率。如1月工資、薪金為2000元,2月工資、薪金為20000元,則1月納稅(2000-800)×10%-25=95元,2月納稅(20000-800)×20%-375=3465元,合計3560元。若平均工資、薪金為11000元,則納稅[(11000-800)×20%-375]×2=3330元。節稅230元。
勞務報酬所得宜分次計算,避免收入畸高被加成征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因此,若某項勞務用時數月,可設法把按次納稅轉化為按月納稅。如某項勞務需用時3個月,報酬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則應納稅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個月領取收入,每次領取25000元,則應納稅[25000×(1-20%)×20%]×3=12000元,節稅5000元。
當每月收入為13375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13375-800)×20%-375=2140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13375×(1-20%)×20%=2140元,這時兩種情況納稅結果一樣。所以,當所得少于這一數額時,則應設法使之成為工資薪金;多于這一數額時,則應設法使之成為勞務報酬。
多處收入的納稅籌劃
如今,一些人同時干兩份甚至三份工作,從多處取得收入。這時怎樣進行稅收籌劃呢?
如果兩處收入都較少,則可以考慮都使其為工資薪金所得。但是當收入較高時,要具體分析。比如某人從兩處取得收入,一處收入為10000元,一處收入為20000元。
若這兩處收入都為工資薪金,則納稅5925元;
若這兩處收入都為勞務報酬,則納稅4800元;
若10000為工資薪金,20000為勞務報酬,則工資薪金部分納稅1465元,勞務報酬部分納稅3200元,合計4665元;
若20000為工資薪金,10000為勞務報酬,則工資薪金部分納稅3465元,勞務報酬部分納稅1600元,合計5065元。
所以,怎么達到最佳籌劃節稅效果,還應仔細計算。
另外,收入性質究竟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是納稅人自己說了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范圍作了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進一步明確了其中的區別:“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籌劃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構成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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