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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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15:04 納稅服務網 | |||||||||
如果個人非中國的習慣性居民,但是其在中國國內企業擔當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須自其擔任該職務之日起,至終止其該職務之日止,就其來自于中國企業的所有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除非其擔任該職務只是兼職且其在一個日歷年度中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沒有超過90天(或183天)。 通常免稅條款只適用于那些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少于或等于90天(或
中國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 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職能總師 總監 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R女士從2002年1月1日起擔任ABC中國合資企業的總經理。按照合資企業的合作協議,將由ABC中國合資企業完全負擔支付R女士的薪酬。 從R女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擔任總經理一職之日起,直到任期結束,無論R女士在每個日歷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停留多少天,她都須就由ABC中國合資企業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 非中國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不滿五年的外籍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可適用一項特殊的免稅條款,只要他們在一個月里有數天是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且在此期間的工資是由中國境外和境內的雇主所分別支付的。凡是能證明該人是由不同雇主所雇傭。工資是由不同雇主支付的恰當證明都應保留,并在申報按時間分攤納稅時提供這些相應證明。按時間分攤原則,這些人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是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可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月的應納稅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按當月中國境內境外所獲工資計算的應納稅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的工資÷該月領取的工資總額)×(當月在中國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通過與國家稅務總局溝通獲悉,對于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職務的外籍人員來說,是否簽訂了雙重雇傭協議是對該外籍人員適用按時間分攤原則進行納稅的先決條件。否則,在境外工作期間獲得的收人將被視為與其中國企業擔任的職務相關,從而須在中國境內就其全部收入納稅。關于雙重雇傭以及離岸雇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影響的更多討論內容可參見納稅籌劃章節。 實踐中,地方稅務局通常假定所有當月工資薪金都是由中國境外支付的,而無論實際情況是怎樣。他們一般只看在中國境外度過的天數,而不是在中國境外工作的天數,因此上述公式通常會簡化為: 按當月境內境外所獲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當月在中國境內度過的天數÷當月天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