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租、承包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按應納稅所得額的級距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但是,在個人所得稅的實際征收管理過程中,征收機關又根據納稅人建賬建制的情況將對納稅人的征收所得稅的方法分為查賬征收和依據銷售額附征兩種。在這兩種征收方法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是不一樣的。
例如,某個體工商業戶王某2001年度取得銷售收入20萬元,王某按照要求建立了一套核算體系,本年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為15萬元,其應稅所得額為5萬元。因為王某建了賬,實行查賬征收,其應納所得稅為:
50000×35%-6750=10750(元)
個體工商戶王某稅款的實際負擔率為:
10750÷50000×100%=21.5%
如果實行附征的辦法,收入和費用的情況不變,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王某所從事的行業的銷售收入利潤率是5%,則該個體戶當年應稅所得額為:
200000×5%=10000(元)
該個體戶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為:
10000×10%-250=750(元)
王某的實際稅收負擔率為:
750÷50000×100%=1.5%
由此可見,稅收負擔相差很大。例子中是在假定個體戶的實際銷售利潤率遠遠高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的前提下,申請采用附征的辦法對納稅人有利。如果情況相反,納稅人的實際銷售利潤率低于核定的利潤率或者發生了虧損,則用查賬征收的辦法反映實際經營狀況更為有利。納稅人應該清楚兩種納稅辦法的優劣,應盡量爭取對已有利的課征辦法。當然,具體的納稅方法也不是納稅人自己就能完全決定的。
以上四種個人投資設立的企業形式所產生的稅收負擔效果有很大不同,故在投資之前應慎重考慮抉擇。當然,個人投資者在決定具體的投資方式、企業形式的時候,還有其他許多因素需要考慮,比如企業的經營行業、經營期限、經營的目標等,只是納稅方式的選擇與個人利益的關系更為直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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