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二、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納稅人的減免稅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5年9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出通知,對執行上述規定的5年期限的計算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一)關于5年期限的具體計算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
(二)關于個人在華居住滿5年以后納稅義務的確定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詳見本節五)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三)關于計算5年期限的起始日期
個人在境內是否居住滿5年,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三、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日的納稅人的減免稅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對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征稅時,會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繳稅的實際情況。基于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應避免雙重征稅的原則,我國在對納稅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稅收管轄權時,對該所得在境外已納稅額采取了分不同情況從應征稅額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對這條規定需要解釋的是:
(一)稅法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二)稅法所說的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依照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例1:某納稅人在同一納稅年度,從A、B兩國取得應稅收入。其中;A國一公司任職,取得工資、薪金收入60000元,因提供一項專利技術使用權,一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30000元,該兩項收入在A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因在B國出版著作,獲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在B國繳納該項收入的個人所得稅1720元,其抵扣計算方法如下:
1. 所納個人所得稅的抵減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稅率,計算該納稅義務人從A國取得的應稅所得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抵減限額。
(1)工資、薪金所得。該納稅義務人從A國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應每月減除費用4000元,其余額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每月應納稅額為:
(5000-4000)×10%(稅率)-25(速算扣除數)=75(元)
全年應納稅額為:75×12(月份數)=900(元)
(2)特許使用費所得,該納稅義務人從A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為:
應納稅額:30000×(1—20%)×20%(稅率)=4800(元)
根據計算結果,該納稅義務人從A國取得應稅所得在A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抵減限額為5700元(900十4800)。其在A國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低于抵減限額,可以全額抵扣,并需在中國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即500元(5700—5200)。
2.B國所納個人所得稅的抵減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該納稅義務人從B國取得的稿酬收入,應減除20%的費用,就其余額按2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減征30%,計算結果為:
[15000×(1—20%)×20%(稅率)]×(1—30%)=l 680(元)
即其抵扣限額為l 680元。該納稅義務人的稿酬所得在B國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1720元,超出抵減限額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的該國減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減。
綜合上述計算結果,該納稅義務人在本納稅年度中的境外所得,應在中國補繳個人所得稅500元。其在B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未抵減完的40元,可按我國稅法規定前提條件下補減。
(三)納稅義務人依照稅法的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四)為了保證正確計算扣除限額及合理扣除境外已納稅額,稅法要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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