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
國稅發[1996]206號通知規定,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
人取得獎金而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例1:公民馬某月工資為700元,年末一次性領取年終獎金2000元。請計算這筆收入的應納稅額。
該納稅義務人此筆獎金應納稅額應為:
應納稅額=(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適用的稅率—速算扣除數
=[2000一(800—700)]×10%一25
=1900×10%一25
=190—25=165(元)
特別規定: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按照新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而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包括: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9號通知對上述計算方法進行了調整,規定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和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向個人發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方法有如下變化: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年薪,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后,按照以下計算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例2:個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6100元,當月工資為1800元(假設費用扣除額為800元)。
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6100÷12=508.33元,適用的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納個人所得稅=6100×10%-25=585元。
例3:個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6100元,當月工資為600元(假設費用扣除額為800元)。
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雇員當月的工資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800-600=200元,(6100-200)÷12=491.67元,適用的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應納個人所得稅=(6100-200)×5%-0=295元。
例4:企業經營者每個月領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年度結束后確定的效益收入為114000元,即企業經營者的年薪共150000元,平時(假設費用扣除額為800元)。
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企業經營者取得年終兌現的114000元年薪,114000÷12=9500元,適用的稅率是20%,速算扣除數是375,應納個人所得稅=114000×20%-375=22425元。
加上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2×{(3000-800)×15%-125}=2460元。企業經營者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22425+2460=24885元。
二、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
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
三、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問題
為了照顧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因季節、產量等因素的影響,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呈現較大幅度波動的實際情況,對這三個特定行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例5:某納稅義務人是煤礦采掘工人,其一納稅年度各月工資收入、預繳稅款情況見下表(已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款共190元)。請計算其應繳(或退)稅款額。
該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應為:
[(11800÷12—800)×稅率—速算扣除數]×12
=[(983.33—800)×稅率—速算扣除數]×12
=(183.33×5%—0)×12=110(元)
由于以前按月預繳的稅款共為190元,故稅務機關應向該納稅義務人退稅80元。
四、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關于失業保險費(金)征稅問題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稅問題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兩個以上的納稅入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計稅問題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如共同寫作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所得),可以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各自應納的稅款。
例6:甲、乙兩個人合著一本書,共得稿費收入1600元。若每人平分,即一人各得800元,那么。兩人分別減除費用800元后,沒有余額,也就不用納稅。若甲分得1000元,乙分得600元,則甲需納稅28元[(1000—800)×20%×(1—30%)],而乙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時,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即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9月12日通知規定,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的,仍統一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上述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人民幣的匯價的基準匯價該種貨幣的匯價。
九、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所說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是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
(二)個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應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為一次性發給,且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個人取得全部退職費收入的應納稅款,應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職費時負責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個人退職后6個月內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十、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人,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
×稅率—速算扣除數]×12
十一、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一)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例7:王某為一外商投資企業雇傭的中方人員,2000年10月,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給王某的薪金為7200元,同月,王某還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單位發給的工資900元。請問:該外商投資企業、派遣單位應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王某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1.外商投資企業為王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7200-800)×20%-375=905元
2.派遣單位應為王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900×10%-25=65元
3.王某實際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7200+900-800)×20%-375=108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稅務機關申報時,還應補繳115元(1085元-905元-65元)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上交派遣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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