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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增值稅改為中央稅種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5日 08:17 經濟參考報

  月初,國務院發布通知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內容是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從75∶25調整為92.5∶7.5,同時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實行中央統一退庫。

  “可想而知,新措施執行后,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必將明顯減輕,企業可望更加迅速地得到退稅款。但這項改革并未徹底消除出口退稅中成本負擔者與受益者分離的現象,出口退
稅政策還應進一步調整。”商務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說,“將增值稅由中央地方共享稅改為中央稅種,是比較可行的做法。”

  梅新育表示,此次微調之后的出口退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2004年之前的舊出口退稅制度。“可想而知,舊出口退稅制度下的某些弊端也會因此重新露頭”。

  衡量財稅制度的標準是該制度的經濟效率和自身的奉行效率。前者要求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率配置;后者要求稅制設計簡便,以節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的費用。

  “出口退稅制度有著良好的經濟效率,我國實施出口退稅制度以來出口增長的業績足以說明這項制度的經濟效率。”梅新育說,“但其奉行效率卻恰恰相反。首先,出口退稅操作手續繁冗,需要企業保留一系列憑證來證實其增值額和已繳納稅額,在退稅時又需要用‘兩票兩單’等來證實納稅數額,奉行成本甚高。美、日等國之所以不實行出口退稅制度,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更糟糕的是,在我國現行稅制下,出口退稅制度因其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分離的內在矛盾而進一步降低了效率。”梅新育認為。

  據了解,1994年稅制改革至2003年,我國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退稅支出;而在上述機制下,出口退稅最終促進增長的稅種是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其中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分享稅種(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營業稅是地方固定收入,所得稅按照企業歸屬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沒有一種是中央獨占稅種。

  梅新育說,出口退稅的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不統一,一方面直接加重了中央財政負擔,正是出口退稅額迅猛增長使1994年稅制改革改善中央財政狀況的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又激勵了地方政府縱容本地企業騙稅。地方政府縱容企業騙稅,不僅進一步加重了中央財政退稅的負擔,而且降低了政府部門反騙稅的效率,因為中央部門為反騙稅而不得不增加退稅核實手續,惡化了企業退稅難問題。

  在舊出口退稅制度因中央財政無力承擔而難以為繼之后,2004年實行了中央和地方按增值稅分享比例(75∶25)分擔退稅支出的辦法。梅新育認為,這種辦法固然消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離矛盾,卻造成了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離矛盾。因為當初征收增值稅的是廠商所在地政府,最終退稅的卻是出口商所在地政府,廠商和出口商可能同處一地,也可能分處異地。在后一種情況下,就會形成出口商所在地向廠商所在地的財政轉移支付。出口商所在地政府為了消除這種額外的負擔,通常會采取限制出口、鼓勵加工貿易而限制一般貿易、停止退稅、限制出口企業采購外地貨物等措施,不利于市場的正常發展。

  “此次微調之后的出口退稅制度,并未根除成本負擔者與受益者分離的根源。只要財政收入以增值稅為主且增值稅為中央、地方分享稅種,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分離問題就不可能消除,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奉行效率就不會高。”梅新育說,“要根除這一矛盾,選擇有二,選擇之一是改增值稅為銷售稅/消費稅,因為出口商品沒有在國內消費,因此未曾征稅,也就無需退稅了。但這種改革要求我們稅收監管部門能夠有效監控全國千百萬商家發生的銷售/消費行為,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也許能夠做到,但在我國至少短時期內還不可能指望做到這一點,貿然推行這種改革必然導致政府稅收大量流失,更不用說增值稅比銷售稅/消費稅還有其它好處了。”

  梅新育建議,比較現實的選擇是將增值稅改為中央稅種,相應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出口退稅支出,這樣可以徹底消除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分離問題。“也許,這是未來出口退稅制度進一步調整的方向。”

  “當然,如果將增值稅改為中央稅種,某些財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可能會因收入流量降低而至少要面臨某些周轉困難,這就要求中央財政相應強化對這些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支持。”梅新育說。

  作者::王小波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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