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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案例一:故意不貸款被拗定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8日 09:09 《理財周刊》

  2004年3月,李文滿在上海莘莊地區購買了一套面積不大的老公房,想通過出租投資賺錢,當時這套55平方米的房子花了他38萬元。

  經過一年時間的嘗試,他決定賣出這套房產,因為出租收益并不如預期的多,而當時的房價漲幅又頗高,讓他很動心,于是他在當地的一家中介公司掛出了轉讓的牌子,叫價45萬元。

  2005年3月11日,中介通知他,有位先生對掛牌的房子有興趣,想上門來看。于是,當天晚上,買家郭先生上門看了房子,表示很喜歡,并商談下降一些價格。

  經過1天時間的商量,買賣雙方迅速達成協議,43萬成交,并于3月13日簽訂轉讓協議并交了定金四萬元。

  記者看到,在這份轉讓協議以及和中介簽署的居間協議中都有這樣一個條款:“如果買家無法辦理出房屋貸款(50%部分一次性自付,50%部分貸款),該協議自動終止,定金全額返還,并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不辦貸款

  簽了協議后,中介找李文滿商量,說現在的二手老公房貸款辦理有點難度,擔心郭先生辦不出來,讓他想想辦法。

  李文滿想起來自己認識一個熟人在一家擔保公司就職,就去找他詢問。那位熟人在詳細了解了這個情況后,表示解決辦法很簡單,只要通過他們的渠道向銀行申請,絕對能辦下來貸款。

  于是李文滿立刻將這個消息告之郭先生和中介,并幫下家聯系好了所有擔保公司的事項,讓他3月14日去辦理手續。

  誰知風云突變就在那幾天。郭先生3月14日沒有出現在擔保公司門口,李文滿跟他聯系后他表示推遲一天,3月15日去,可是到了時候他人到了但是居然沒帶任何證件材料,于是只得約好3月17日再去。但是到了那天上午,李文滿收到一條來自擔保公司的短消息說:“郭先生打電話來說他不用貸款了,請你不用來了。”

  此時,李文滿想起最近中央剛剛下達了一系列穩定

房價的措施,社會上也在傳說房價可能要跌,于是懷疑下家是否考慮到這一點,想撤回投資。

  3月20日,雙方在中介的撮合下再次見面,事實印證了李文滿的猜想,下家明確表示,因為貸款無法申請到,他無力購房,要求返回定金。

  公堂相見

  由于李文滿不同意全額返回定金,而郭先生則堅持貸不出款的責任不在己,雙方只能上法庭理論了。

  5月9日開庭。法庭上,原告郭先生表示,辦不出貸款的是因為李文滿不配合,應該他去辦證明出示材料的他都不去。這一點經過中介公司和擔保公司的證明被駁斥了,因為他們都證明李文滿對貸款一事非常起勁,每天通過電話聯系,還上門等候。

  于是郭先生又表示辦不出貸款是因為銀行方面的政策調整,不給老公房貸款所致,但擔保公司出示的材料又證明,通過他們運作,貸款也是可以順理成章地辦下來的。

  最后,理屈詞窮的他甚至搬出自己經常不交手機費,資信記錄不良,銀行肯定不給貸款等等。然而經過調查,他的確有筆手機費欠帳,不過是當年4月的,也就是雙方發生糾紛后的,不排除他故意搞壞自己信用記錄的可能。

  經過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定金4萬元返回一半,李文滿獲得2萬元的補償,所有中介費用由郭先生承擔。

  律師點評:

  此案原告要求全額要回定金,就必須證明他通過自身的力量無法辦理出銀行貸款的事實。然而他顯然無法提交任何這方面證據,他既沒有來自銀行的證明,告之為何他的貸款辦不了,甚至還有擔保公司出來證明他可以辦而故意沒有上門去辦理,故此他的說法完全不被法院采納。

  合同涉及的合同寫得很清楚:買家無法辦理出房屋貸款……,“無法”是客觀不能,郭先生不去辦理貸款手續則是主觀不愿,不屬于合同可以自行終止的情形。

  

房產投資者需要明確的是,“定金”是有明確法律含義的用語,無合法理由毀約,定金必然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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