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二審稿亮相 保護中小股東鼓勵創業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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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07:03 東方早報 | |||||||||
早報記者 湯涵婷 昨天,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公司法》、《證券法》進行了二審討論。據悉,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加入了許多“鼓勵創業投資”、“保護中小股東”的修改條款。對此,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修改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不過,也有些專業人士認為有些修改有“變動過大”之嫌,最終結果如何,還要等今年年底的三讀表決。
對于昨天亮相的《公司法》二審稿,專家認為諸多修改非常到位,尤其是對中小股東的保護。例如,二審稿增加了“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二審稿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如果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卻不分紅,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等,達不成協議的,股東可以提起訴訟。 《公司法》二審稿另一亮點是“鼓勵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底線從原先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則從10萬元擬降至3萬元。此外,二審稿中延續了一審稿的規定,允許設立“一人公司”。 對此,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呂紅兵認為,從鼓勵私人資本創業、促進發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下降幅度是“應該的”。 不過,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顧功耘提醒,開公司門檻的下降,可能導致資本信用的風險加大。此外,他還對“一人公司”提出看法,他認為,在當前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的情況下,提出“可建一人責任公司”有修改太大之嫌,“在財產分離的情況下,自然人成立的‘一人公司’,與國家作為主體設立的獨資公司,怎么區分,目前還未達成共識。” 一審稿原來規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二審稿中加入了一點修改: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國權也認為,現行的《公司法》是1993年底頒布實施的,十幾年后我國的經濟運行環境確實發生了巨大變化,兩法的修改也體現了順應潮流的特點,但從修改幅度上看,應該體現“逐步性”原理,而不能實現“飛躍”。 此次同時審議的《證券法》二審稿提出,針對證券違法行為中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和社會危害大的特點,應賦予證監會凍結或查封當事人銀行賬號的權力。 對此,呂紅兵認為,證監會獲得“準司法權”,符合國內證券市場的特點,他們往往更有經驗,也比司法介入更有效率。不過,顧功耘指出,在權力加大的同時,監管部門的責任也需相應增加,這樣才能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實際推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