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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自殺引發(fā)罕見保險官司(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1日 07:16 《私人理財》

  為討個說法,2005年6月1日,劉永梅書寫訴狀,聘請律師,毅然決然地走進了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接到法院的應(yīng)訴通知和開庭傳票,平安人壽益陽支公司堅持認為,《保險法》第67條和《平安幸福定期保險(A)(1999)條款》第3條2款分別規(guī)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dǎo)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吳浩故意殺人后為逃避刑事責任的追
究自殺,其行為已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偵查終結(jié)并認定,吳浩的行為之所以未被法院審判認定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經(jīng)死亡,無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為與之后的畏罪自殺死亡后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雙方各執(zhí)一詞,究竟孰是孰非?2005年6月29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因畏罪自殺引發(fā)的罕見人身保險合同糾紛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雙方爭議的焦點逐漸集中到對《保險法》第67條以及《平安幸福定期保險(A)(1999)條款》第3條2款規(guī)定的理解和適用上。

  劉永梅的代理律師認為,故意犯罪過程包括發(fā)生、發(fā)展和完成三個階段。被保險人吳浩殺死蔡永基并離開現(xiàn)場,犯罪行為已經(jīng)結(jié)束。犯罪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除非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則不為犯罪,吳浩服毒自殺,我國刑法沒有禁止,所以不構(gòu)成犯罪。而《保險法》第67條和《幸福平安定期保險(A)(1999)條款》第3條2款中規(guī)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犯罪過程中死亡。而吳浩犯罪完成之后服毒自殺,不是在犯罪過程中死亡的,因此,他的行為不屬故意犯罪。同時,吳浩自殺可能是畏罪,可能是因為受到了良心的譴責,還可能是由于害怕報復(fù)導(dǎo)致的,故意犯罪不是自殺的唯一原因,單純認定吳浩畏罪死亡純屬主觀臆斷。因此,保險公司理應(yīng)對吳浩自殺身亡予以賠償。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益陽中心支公司的代理律師則一直強調(diào)吳浩的故意犯罪行為與后來的自殺死亡后果之間存在的直接因果關(guān)系。他辯解道,吳浩故意犯罪的目的是殺死被害人,以絕仇人后代,在其達到犯罪目的后,由于害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畏于法律威嚴而自殺身亡。其自殺身亡的原因完全是因其故意犯罪行為已經(jīng)得逞。他進而指出,“《保險法》第67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是防止保險的功能被利用來支持故意犯罪行為,防止有故意犯罪意愿的人通過保險來獲得經(jīng)濟利益保障。如果判決劉永梅勝訴,則明顯違背了本條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弘揚社會正氣,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那么《保險法》將成為犯罪分子故意進行犯罪行為的保障工具。因此,保險公司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劉永梅的訴訟請求”。

  保險并非包保一切

  在認真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充分聽取訴訟雙方的辯論意見后,法庭認為,原告劉永梅之子吳浩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被告平安人壽益陽中心支公司簽訂的《平安幸福定期保險(A)(1999)條款》人身保險合同以及《平安意外殘疾附加條款》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吳浩連續(xù)三年交足保費,其保險合同應(yīng)認定為合法有效。被保險人吳浩持匕首將年僅5歲的被害人蔣永基連捅兩刀致死、將年僅12歲被害人蔡蕾割傷,其行為屬故意犯罪。吳浩逃回家后服毒自殺身亡,符合《保險法》第67條關(guān)于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dǎo)致其死亡的情形。原告認為依據(jù)《保險法》第66條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后自殺的,被上訴人應(yīng)當賠償?shù)恼埱。因被保險人吳浩涉嫌故意殺人,其故意犯罪行為又是《平安幸福定期保險(A)(1999)條款》第3條第1款第2項免責范圍,雖保險合同已滿二年,但不能適用《保險法》第66條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第3條第1款第4項之約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005年7月19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劉永梅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宣判后,劉永梅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益陽中院受理后,于2005年9月13日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益陽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于2005年10月10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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