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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自殺引發(fā)罕見保險官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1日 07:16 《私人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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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明文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但主人公畏罪自殺卻又得不到賠償,這又是什么原因?有關(guān)保險合同的相關(guān)法律到底該怎樣解讀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投
保人的合法權(quán)益呢?

  文/章法 何為貴

  為祈愿人生路上多一些平安,吳浩向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一份平安幸福定期保險。然而,事隔兩年后,心胸狹隘、睚眥必報的吳浩卻殘忍地向自己的表侄兒、表侄女舉起了屠刀。隨后,吳浩服毒自盡。

  面對天塌地陷般的災(zāi)難,吳浩的老母劉永梅在傷心之余,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卻以吳浩系“畏罪自殺”為由拒賠。于是,劉永梅一紙訴狀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益陽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祈求平安幸福,浪蕩子購買平安幸福保險

  62歲的劉永梅是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過鹿坪鄉(xiāng)一位普通的農(nóng)村婦女,丈夫吳迪安早年病逝,堅強的劉永梅含辛茹苦才將四個兒女拉扯成人。如今,大兒子、大女兒都結(jié)婚生子,組建了幸福的家庭,就連最小的女兒也早早外出打工,能夠自食其力養(yǎng)活自己了,這一切讓一路從艱辛困頓中走過來的劉永梅有了苦盡甘來的欣慰。

  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jīng)”。此話對劉永梅來說也不例外。雖然日子一天天好了起來,但她的心里卻并不舒坦,讓她牽腸掛肚的是兒子吳浩。

  33歲的吳浩在家里排行老三,好吃懶做,整天渾渾噩噩,而且他的性格也頗有些孤僻怪異,從不和人多說話。因此,吳浩盡管早已邁入大齡青年行列,但至今未說上媳婦。尤其讓劉永梅寒心的是,吳浩親情冷漠,在家時,就連對劉永梅也是非打即罵,成天只想著如何從親戚家占便宜揩油水。后來,劉永梅因不堪忍受兒子的責罵,只得離家出走,至今在益陽城里給人當保姆。

  看到兒子的境況,劉永梅的心里憂慮極了。自己的晚年吳浩是指望不上了,可兒子至今孓然一人,老了兒子指望誰呢?老人經(jīng)過左思右想,最后決定為吳浩投份保險,也好讓兒子在風雨來臨時有份堅實的依靠。

  為自己買保險,吳浩自然樂意。2002年4月27日,吳浩走進了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益陽中心支公司,購買了1份“平安幸福定期保險(A)”。同年4月29日,平安人壽益陽中心支公司向吳浩簽發(fā)了編號為2002-0487402的人壽保險單。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吳浩,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04年4月27日,保險期限為20年,每份保險每年交納保費152元,被保險人身故每份保險可賠償保險金40000元。

  吳浩投保之后,分別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險費。

  郁結(jié)的仇恨爆發(fā),“狼表叔”舉起屠刀捅向侄兒

  然而,這份寓意吉祥的保險并未給吳浩帶來平安和幸福。一幕既毀滅了親情又毀滅了吳浩自己的慘劇,終于在吳浩蓄謀已久中爆發(fā)了。

  上世紀90年代初,吳浩的姑父蔡桂祥,也就是蔡蕾、蔡永基姐弟的爺爺,當時在村里擔任村支書。因魚塘承包,吳浩的父親吳迪安與人發(fā)生糾紛,后吳迪安被判刑入獄。這件事在吳浩的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種子,他認為蔡桂祥作為親戚,沒有盡到關(guān)照之責。隨著年齡的增長和歲月的流逝,仇恨非但沒有在吳浩的心里消減,反而愈積愈深。

  2004年9月5日,這天是星期日。中午12時許,吳浩的表兄蔡永明的一雙兒女蔡永基、蔡蕾正同小伙伴崔莎等人一同在崔莎的房前聚精會神地玩耍。此刻,吳浩鬼魅般悄悄靠近過來,走到年僅5歲的蔡永基跟前,突然,他抽出隨身攜帶匕首,狠狠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蔡永基猝不及防,頓時血流如注,隨后發(fā)出了痛苦的哀號,“撲通”一聲栽倒在地。年僅13歲的姐姐蔡蕾見弟弟被襲,勇敢地上前阻止,不料肩膀上挨了一刀,蔡蕾被割傷后,一邊大呼“救命”,一邊拼命地逃跑。此時,殺紅了眼的吳浩再次舉刀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殺死蔡永基后,抽身又去追趕蔡蕾,機靈的蔡蕾連忙閃進了鄰近的一戶村民家中。見無法再傷害蔡蕾,吳浩只得怏怏返回家中,當日下午1時許,吳浩服用氰化物自殺身亡。

  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接到報案后,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結(jié)論以及對目擊者和知情人的調(diào)查,認定吳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04年9月25日,資陽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出具“吳浩故意殺人案綜合調(diào)查報告”,認為吳浩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鑒于吳浩已經(jīng)死亡的實際情況,建議撤銷該案。同日資陽公安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

  老母兩上法庭,畏罪自殺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兒子死了,劉永梅作為受益人,開始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益陽中心支公司索賠。2004年12月27日,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益陽中心支公司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根據(jù)《保險法》第9條之規(guī)定和《平安幸福定期保險(A)(1999)條款》第三條之約定,并經(jīng)認真審慎核定有關(guān)資料與證明,結(jié)合益陽市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所得,作出如下處理:不予給付保險金。

  接到通知書后,執(zhí)著的劉永梅翻開了《保險法》和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平安幸福定期保險(A)(1999)條款》,她發(fā)現(xiàn)《保險法》第66條2款是這樣規(guī)定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睋Q言之,投保二年后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應(yīng)該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兒子吳浩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殺身亡,已逾兩年,保險公司為什么不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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