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牭姐y行取款4萬元,可營業員卻在賬目中只劃去4000元。儲戶一下“賺”了3.6萬。然而取款人卻不是儲戶本人,儲戶稱“我的存折被冒領了”。營業員向銀行墊付短缺款項之后,認為事發之后儲戶才掛失,因此該款項應由其自行承擔,遂將儲戶告上法庭。記者昨天從大興法院獲悉,法院最終判決儲戶本人返還營業員3.6萬元。
【事件】
銀行記錯賬4萬變4千
2004年8月26日上午,一位取款人持戶名為王先生名字的活期存折,來到工行北京市大興支行某儲蓄所取款,輸入正確密碼后,以王先生的名字簽名確認后支取了人民幣4萬元。
負責操作的該儲蓄所高先生在清點當天存取款賬目時發現短款3.6萬元,經過高先生回憶并查看當天的監視錄像,確認為該筆王先生戶名的儲蓄業務發生錯誤,當時取款人取款人民幣4萬元,柜臺也出款4萬元,但高先生操作時卻在王先生的存折上誤將支取金額記載為4000元,造成銀行庫存短款3.6萬元。
營業員墊付短缺款項
事發后,高先生立即聯系王先生,卻發現王先生當天根本沒有來到大興取款。經銀行與公安機關查看監視錄像,取款人也的確不是王先生。兩天后,即2004年8月28日,王先生在開戶行工行海淀區世紀壇分理處將該存折掛失。按照工行的有關業務管理規定,柜員短款自負,因此高先生向銀行墊付了短款金額3.6萬元。
【轉折】
營業員起訴儲戶要賠款
2005年7月,高先生將王先生訴至大興法院,認為王先生賬戶記錄中有3.6萬元系不當得利,稱其多次與王先生聯系解決此事均未果,故起訴要求王先生返還不當得利3.6萬元,并支付相關利息。被告席上的王先生也很無奈,他稱自己一是沒有在銀行取款,二是該筆款項是存折丟失后被人冒領的,他既不認識取款人也非支取人,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所以不同意原告高先生的訴訟請求。
【判決】
沒有及時掛失儲戶擔責
大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那么,被告王先生儲蓄存款中被他人實際冒領的4萬元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由于原告高先生誤將取款4萬元記為4000元的行為,導致銀行受到損失,而被告無法律依據得到3.6萬元的利益,故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先生返還原告高先生不當得利3.6萬元,并給付相關利息損失。
信報記者 彭信瓊 通訊員 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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