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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應慎重理財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07:46 華夏時報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關系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系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在我國,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事實婚姻可以受法律保護;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在分手后的各式財產糾紛有時即使能拿出一些口頭證明或人證,但因為并非協議,只能根據法官的自由量裁權來決定,因此最終只能由法官確立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為確鑿的證據。因此建議同居情侶,如果要保護自己的財產,最好能簽一份同居期間的財產協議。如果是兩人共同買房,最好在購房合同上簽上兩人的姓名,或是進行公證,以避免以后的糾紛。

  (朱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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