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通州訊(記者 劉湘瓊) “風雨同舟”的夫妻創業取得良好效益,再度發展事業時卻約定不“同甘共苦”,梨園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即使丈夫有債務,妻子也有義務清償。
家住梨園鎮的李某與吳某結婚后,籌資開了一家婦女兒童用品商店,店內的一切事務都由妻子吳某打理,辦理的相關手續上也寫了吳某的姓名。因為經營得當,效益很好。去年
4月,李某想開一間五金商店。夫妻協商后口頭約定:由家里出資5萬元作為開五金店的啟動資金,以李某的名義去辦理開店的有關手續,以后五金商店的收益也歸李某所有,但如果虧損,責任也由李某一人承擔,不牽連家庭。而現有商店由吳某自負盈虧,日常家庭生活開支每人各承擔一半。由于競爭激烈,五金店的效益越來越差,今年3月,經清算盤點,賣掉存貨外,欠了3萬元外債。今年7月,債主到吳某夫妻處要債,但吳某以與李某的協商為由,拒絕還款。
近日,李某來到司法所咨詢相關事宜。梨園司法所黨紅霞告訴他,李某經營的五金店是用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其所得的收益依法應作家庭財產歸夫妻所有,而其虧損或債務也依法應當由家庭財產來清償。吳某以與丈夫有約定為由拒絕用家庭財產來償還此債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李某與吳某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該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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