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離婚析產案幕后:原始憑證成夫妻反目籌碼(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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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07:18 《私人理財》雜志 | |||||||||
2001年5月8日,花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葉惠蘭則據理力爭,她指出,仔細分析繆偉提交給法院的眾多“證據”,就會發現其中存在著諸多疑點:其一,建安公司的“工商登記”表明該公司是繆偉個人的;其二,從建安公司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從1996年起,建安公司一直盈利,而且贏利額較大,公司根本不需要借錢。繆偉向法院提供的“借款”是假的;其三,退一步講,假如繆偉的這些“借款”是真的,但從單據上的日期看,這些“借款”大多“發生”在1999年以后,即繆偉和葉惠蘭的夫妻關系發生問題期間。繆
2000年6月20日,花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葉惠蘭與繆偉離婚;三個孩子歸葉惠蘭撫養,繆偉一次付請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共計237600元;金聯廣場以繆偉名義登記的21套房和以葉惠蘭名義登記的9套房共計30套、國庫券、以葉惠蘭名義登記的一塊商業用地以及兩輛汽車、三輛摩托車、她現在的住房和幾個商鋪,總價值230多萬的樓房歸原告葉惠蘭所有;另外220多萬的財產歸繆偉所有。 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葉惠蘭的權益。葉惠蘭激動地說:“我能打贏這長官司,多虧我始終將單據拿在手里,也沒放在家里。如果放在家里,在我外出時,他肯定就拿走了,許多清楚的財產也就會被他轉移。如果我沒有確鑿的證據,就是法律也幫不了我。” 然而,繆偉對一審判決不服,于2000年6月29日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稱一審判決對財產分配不公,原審判決分給他的財產全部是升值財產,而分給葉惠蘭的全是投資失敗的房產,分給他的五華綜合樓更是不存在的。 看到這份上訴狀,葉惠蘭當即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答辯狀,對繆偉的說法進行了反駁。對繆偉在上訴狀中聲稱分給他的五華綜合樓“是不存在的”一說,葉惠蘭更是覺得不可思議,因為她手中有原始憑證證明,1999年4月25日,他們確實同該綜合樓的業主簽訂了一份“購樓合同”,并在之后分三次由兩人共同出資163萬,怎么會沒有呢? 二審法院進行了調查。事實面前,繆偉辯解稱,他們雖然支付了163萬元給業主,但后來因該綜合樓沒有興建,業主已于1999年12月將該筆購房款全部退還給他。此時,仍在夫妻關系續存期間,該款用于家庭開支,這筆夫妻共同財產早已不存在了。 葉惠蘭并不認同繆偉的說法。她提到,在當初同業主簽訂的那份合同上,每頁都有她、繆偉及對方的簽名,并規定在綜合樓開工、主體封頂和交付使用后,由葉惠蘭、繆偉分別支付各自的款項。后來她和繆偉也是這么做的,連對方開的收據都分別寫著她和繆偉的名字。既然如此,假若真如繆偉所講,“該綜合樓沒有興建而退款”,那么,業主在退還那163萬元時,也應該同時通知葉惠蘭和繆偉!而現在在這件事上,業主卻把所有的錢都給了繆偉,而同為權益人的葉惠蘭卻一無所知,這能說得過去嗎? 當初,葉惠蘭對合同書上如此“安排”并沒有特別在意,只是遵循“凡重大合同皆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慣例,沒想到,這么做在今天竟能起到最大限度地保護到自己權益的重要作用。如果當時僅有丈夫簽名,后果不堪設想。 官司勝訴,贏回了財產也贏回了尊嚴 2001年9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讓葉惠蘭做夢也沒想到的是,該判決對她極為不利:判決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房產、車子等幾乎全部重新分割,對于繆偉提到的五華綜合樓,法院認為,用于購買該樓的163萬元業主已經退還,繆偉須退還葉惠蘭81.5萬元;但與此同時,繆偉在1998年到2000年向他人所“借”的人民幣130.1萬元、港幣32萬元“債務”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繆偉和葉惠蘭共同償還……判決讓她白白背了81.5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 拿到判決結果,葉惠蘭當即淚流滿面地大聲說:“這么判不公平,我不服!”葉惠蘭從此開始四處奔波,尋找討回公道的途徑。 2002年5月16日,在看了葉惠蘭提供的大量確鑿證據后,花都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介入此案。很快,該院就此案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建議。市院經過認真核查,依程序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03年4月8日,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傳來好消息:在對葉惠蘭離婚析產糾紛一案審查后,該院作出一個異乎尋常的“罕見”決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很快指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這是廣東首例由檢察機關抗訴的夫妻離婚析產案,聽到這個喜訊,葉惠蘭不禁淚如雨下。 2003年11月6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葉惠蘭離婚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委托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 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檢察院抗訴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判決認為,繆偉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為代表公司,因此本案所爭議的債務屬于公司債務。由于建安公司以被注銷,其債務按約定由繆偉與其兄成立的新公司承擔。原審判決該項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葉、繆二人共同來承擔,屬認定錯誤。據此,撤銷原審法院的對這163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 歷時四年有余,巡回于三級法院和三級檢察院,葉惠蘭通過不屈不撓的努力以及律師、檢察院的幫助,終于贏回了屬于她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她的尊嚴。 |